第二章 培训权责划分
第七条 人力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公司的培训管理工作,其权责为:
1、举办公司共同性培训课程;
2、拟定、呈报公司年度、月份培训课程;
3、制定、修改培训方案;
4、上报公司在职教育培训的实施成果和改善方案;
5、编撰、指定共同性培训教材;
6、审议培训计划;
7、检查、考核培训的实施情况;
8、审查、办理公司外派培训人员;
9、研究拟定、执行其他有关人力资源开发方案;
10、拟定各项培训计划费用。
第八条 各部门的权责:
1、汇总呈报全年度培训计划;
2、制定、修改专业培训规范;
3、确定讲师的人选;
4、举办内部专业培训课程及上报有关实施成果;
5、编撰专业培训教材;
6、检查本部门专业培训成果。
第九条 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应召集相关部门共同制订公司员工在职培训规范,为实施培训提供依据,其内容包括:
1、各部门的工作职务分类;
2、各职务类别的培训课程及总时数;
3、各培训课程的教材大纲。
第十条 公司组织机构、部门职能改变后,公司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对培训规范进行修订。
第十一条 各部门根据培训规范和实际需要,填写培训计划表,并报公司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将各部门的培训计划汇编成年度计划汇总表,上报公司人力资源主管领导核准后签发。
第十三条 各培训课程主办部门应在规定期限内,填写在职培训实施计划表,上报公司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通知有关部门和人员。
第十四条 临时性的培训课程,亦需填写培训实施计划表,经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实施。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应依据培训实施计划表按时实施培训,并负责该培训的全部事宜。
第十六条 各项培训实施时,参加培训的人员应签到,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应切实了解上课、出席情况。参加培训的人员应准时上课,因故不能参加者须办理请假手续。对于旷课、迟到、早退、不专心培训的人员参照奖惩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 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应定期召开检查会,以评估各项培训课程的实施成果,并予以记录,送交有关部门参考以便改进。
第十八条 各项培训结束后,应有相应的考试、测验,由人力资源主管部门或讲师负责监考。试卷应分为二至三套,由讲师提前提交给人力资源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各项培训考试因故缺席者,事后一律补考,补考不参加者,一律以零分计算。
第二十条 培训考试的成绩、成果报告,作为考评和晋升的参考。
第二十一条 每期培训结束后,讲师应于一周内评定出学员的成绩,登录培训考试成绩单,连同试卷交人力资源主管部门,作为员工个人完整的培训资料保存。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每季度应填写在职培训实施情况报告书上报同级人力资源主管部门,以便了解该部门在职培训实施情况。
第二十三条 每期培训结束后,各部门应让学员填写培训学员意见调查表,并与考试答卷一并收回,上报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审核,为公司今后再举办类似培训提供参考。
凡举办各种培训,均应以不影响工作为原则。
第二十四条 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在进行年度考绩评定、晋升等活动时应参考受训人员的培训成绩、资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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