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管要管多少事?要负多少责?(案例锦集)【5】

现象5:租客把家“搬”了

案例 王女士是荔湾区某楼盘的业主,去年,她将房子租给了一个在广州工作的外地人,租期满后,王女士去收回房子,却发现原来连同房子一起出租的家电全被租客“搬”走了。邻居说,那个租客是用货车把家电搬走的,当初还以为是业主搬家呢。(梁栋贤)

业主说

这么大一辆货车把家电搬走了,物管公司没有理由看不到,租客没有业主的放行条,物管公司在放行前应打电话确认一下,物管公司理当负上管理不力的责任。(梁栋贤)

物管说

郭昌盛说,在规范的物管公司,根本不会出现这样的问题。业主物业出租,要到物管处登记备案,租客租期到,要搬东西离开时,一定要业主在场,如果业主不在场,要看有无业主的放行条。马悦则说,如果无放行条保安也放租客走,物管要负责任,但是否要负全则,则要由法院来定。(张秀钦)

律师说

李瑾律师认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物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业主有充分证据证明物管公司未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保安职责或履行保安职责存在过错的,而物管公司未能举证反驳的,物管公司可能要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赔偿责任。(陈玉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