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管要管多少事?要负多少责?(案例锦集)【4】

现象4:小孩淹死了

案例

天河某小区游泳池去年淹死了一个9岁大的小女孩。知情人士介绍,当时是大白天,游泳池配备了两个救生员。这样的事情并不是只此一例,前年,某楼盘小区游泳池内也淹死了一个小男孩。

有关部门曾经调查过广州市现有的小区游泳池,发现小区内不少游泳池都不是规则形状,造型特别。比如,某游泳池池面大部分面积被顶上的露台覆盖,三根支撑露台的巨型圆柱插到游泳池内,表面上看,这样的设计能起很好的遮阴效果,然而呈花瓣状的泳池设计及三根大圆柱却正好给救生员造成视觉上的“盲点”。而在游泳池的救生员配备上,也存在着人员不足或救生员资质不全等问题。

除了游泳池淹死人这样的大问题以外,更多小问题经常在楼盘内出现。比如由于雨天路滑或小区内搞卫生造成路面湿滑,社区内没有设相关提示牌,导致路人摔倒、受伤等现象。(梁栋贤)

业主说

一条人命啊,才9岁,多痛心。这样的小区管理让人放心吗?收了游泳者的钱,不管几岁都可以进,大人却不准进,进去在旁边看着都不行,要进去就得交钱。难道每年都要出一次事才会得到重视吗?(梁栋贤)

物管说

深圳市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责人郭昌盛认为,出现这样的问题,物业管理公司肯定是监管不到位,对于共用设施的监管,物管公司要非常细心,当小区有业主在游泳时,必须有管理人员在游泳池边看管,物管公司要承担应有的责任。但是出现小孩在游泳池等公共地区发生意外等问题,小孩的监护人也要负一定责任。

广州市物业管理专家马悦认为,出现这种情况,首先要看有无相关合同约定,有合同约定就按合同办事。如无具体约定,看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人员服务有没到位,如果不到位,就要看责任出在哪里,物管公司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责任大小则应由法院来判定。(张秀钦)

律师说

广东法则明律师事务所李瑾律师认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的安全防范工作。物管公司向业主开放小区公共设施,就有义务为业主提供人身安全保障。以开放游泳池为例,物管公司应按有关规定设置必要的救生、医疗救护设施,配备足够的救生员、巡视员,在深水区设置警示等以防范意外事故的发生;发生意外时,物业管理公司应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做好救助工作。否则,物业管理公司可能因设置、管理不善或未及时救助而承担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则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如业主违反规定在游泳池跳水、潜水等,物业管理公司的赔偿责任可相应减轻。(陈玉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