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员工考核制度(五)

物业公司员工考核制度(五)

为了及时地掌握每个员工的动态,公正、合理地评价员工,从而为员工的奖励、晋级、调整、升迁提供客观依据,公司建立正常的人事考核制度。

考核分为试用期考核、平时考核及年中、年终考核。

(一)试用期考核

聘任员工试用期满由试用部门负责考核。如试用部门认为有必要延长时间或解雇,应附试用考核表,注明员工表现事实情节,报主管领导和总经理审批,延长试用期不得超过3个月。如试用部门认为可予转正,应附转正申请表、定级审批表,报主管领导和总经理审批。

(二)年中考核

于每年6月底举行,但经决议无必要时可予取消。

(三)年终考核

1.年终考核于每年12月底举行,考核年度为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2.有下列情况者不参加考核:

(1)试用期人员;

(2)停薪留职人员;

(3)待岗人员。

3.公司年中、年终考核将相关知识笔试与评议和技能测试结合起来对员工的德、绩、能、勤分细目考评,以各细目分数评出等级。

九、奖惩制度

为增强公司员工的主人翁责任感,鼓励其积极性、创造性并对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员工给予应有的惩处,公司在管理中将严格贯彻“奖优罚劣”的基本方针,即:“有功必奖,有过必罚”、“小过即改,既往不咎”、“制度面前,人人平等”。

(一)奖励

1.奖励条件:

员工表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公司将酌情给予奖励:

(1)对改进公司经营管理、提高企业效益方面有重大贡献的;

(2)在完成工作任务、提高服务质量方面有显著成绩的;

(3)在发明、技术改进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使公司在经营管理中取得显著效益的;

(4)为公司节约资金和能源的;

(5)防止或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6)检举、揭发损害公司利益或违规行为,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的;

(7)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己为人或做好人好事事迹突出的;

(8)见义勇为,舍己为人或做好人好事事迹突出的;

(9)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2.奖励形式:

(1)口头或通报表扬;

(2)记功;

(3)晋升工资或晋级;

(4)通令嘉奖;

(5)授予荣誉称号。

在给予上述奖励的同时,可发给一次性资金。

3.奖励程序:

凡符合奖励条件者,由所在部门直接上级将事迹书面报告和《奖惩建议申请书》呈报公司办公室,经公司经理签署后执行。

(二)处罚

1.过失种类:

员工过失分甲、乙、丙三类,触犯其中任何一条都要给以相应的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甲类过失:

(1)上班迟到、早退的;

(2)非因工作需要,上班时间会客聊天或长时间占用电话的;

(3)拖延执行上级命令的;

(4)不按规定着装的;

⑤有其他不道德的行为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属乙类过失:

(1)代人打卡或迟到、早退当月累计达5次以上的;

(2)不按规定要求进行操作,尚未造成经济损失的;

(3)当值时擅自离岗、睡岗或干私活的;

(4)私藏、私拿公司各种物品占为己有或违反规定浪费、损坏、丢失公物的;

(5)涂改或伪造医生证明书、各类工作记录表格的;

(6)在禁烟场所吸烟的;

(7)没有尽职及时报告事故的;

(8)使用亵渎性或辱骂性语言的;

(9)服务态度差,遭业主(用户)合理投诉的;

(10)一切有碍生产安全和公共秩序行为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属丙类过失:

(1)连续旷工15天以上(含15天)或1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

(2)贪污、受贿、盗窃、赌博、营私舞弊,不够刑事处分的;

(3)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违章指挥或隐瞒工作过失造成事故或损失的;

(4)损坏设备、工具造成经济损失的;

(5)不服从正常工作调动或公开拒绝执行上级命令的;

(6)服务态度差,当年累计被客户投诉5次以上或损害客户利益的;

(7)公司发生紧急情况时不参与救护或逃离现场的;

(8)参与打架斗殴、寻衅闹事,造成人员伤亡的;

(9)其他严重违犯公司规定的。

员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2.处罚方式

(1)口头警告:仅限于首次触犯甲类过失的行为,由部门领导发出;

(2)书面警告:员工如有重复触犯甲类过失或首次触犯乙类过失的行为,由所在部门填写《员工犯规警告通知书》,列明违纪事实、处理意见,经见证人或违纪人签名、部门领导签署后,报公司经理审批并存入员工个人档案;

员工从收到“警告通知书”后1年内,如能认真改过、积极工作,经所在部门领导提出,公司经理审批后,可取消书面警告处分。

(3)降级、撤职、罚款:员工违规,由所在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填写《奖惩建议申请书》,报公司经理审批后在给予其他各项处分的同时,可一并给予降级、撤职或一次性罚款处分,也可单独给予这类处分。对不遵守劳动纪律,旷工的员工将给予以下经济制裁:旷工半天,扣其日工资的两倍;旷工1天,扣日工资的10倍;旷工1天半,扣月工资的15倍;旷工2天,扣全月工资并作书面检查。

(4)辞退或开除:员工受书面警告处分后再次出现同类过失,公司有权立即给予其辞退处分;对触犯丙类过失者,给予开除处理。由所在部门填写《奖惩建议申请书》,经公司办公室对事实进行调查核实,并征得工会意见和经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执行(正式工报总公司处理)。受处分员工如不服,应在公布处分后10天内向公司或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诉,但在未改变原处分决定之前,仍按原处分决定执行;对无理取闹、纠缠或恶意报复、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员工,公司将其交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3.公司正式工

如触犯国家法令法规,应接受有关部门的制裁,此外依照《工资总额管理暂行规定》中的规定:

(1)责令停止履行职务(岗位)职权,停职期间取消浮动工资及奖金,直至另行安排工作后按新的岗位计发工资、奖金;

(2)员工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期间,只按本人原工资标准的60%发给生活费;

(3)被收留审查、刑事拘留、司法拘留、留用察看处分或被判处徒刑期间的工资参照《企业工资管理暂行规定》条例执行;

(4)在给予员工行政处分的同时,如需责令赔偿经济损失的,经济损失金在员工本人工资中扣除。

公司聘用工、临时工如触犯国家法令法规,除应接受有关部门的制裁外,公司有权随时予以辞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