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学习心得

发布于 2014-05-12 08:30:00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学习心得

本人通过对《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学习,有如下心得:

一.法律主体涵盖面更广

国家《物业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国家《物业管理条例》的法律主体:

1.业主

2.物业服务企业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的法律主体:

1.国家级国家机关

2.物业服务企业

3.业主、使用人和业主组织

4.房地产开发商

5.物业管理协会

6.其它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主体(清洁公司、保安公司)

二.紧紧围绕党的新时期战略任务

促进社会和谐,是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一日,中国共产党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的党在新时期的战略任务。

国家《物业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三.体现《物权法》平等保护的原则

平等保护的原则:

相同性质的财产的平等。即相同相持的财产,适用同等的规则,受到同样物权的保护。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管理规约 第十四条业主投票权数按业主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计算,物业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计算为一票,不足一平方米的按四舍五入计算。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第十九条 业主在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实行一人一票,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在首次业主大会上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或者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业主人数和总人数,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㈠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㈡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四.体现了将物管纳入政府综合管理的新思维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民政、司法、财政、环保、城乡规划、卫生、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实施对物业管理活动的服务和监督工作。

第五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和信用管理,指导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履行其义务,协调解决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的纠纷。

公安、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建设、工商、质监、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的管理和指导,接到有关违反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报告或发生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居民(村民)委员会和各相关部门依法开展的各项工作。

这种多政府职www.fdcew.com能部门齐抓共管的新思维是其他兄弟省市物业管理条例所没有反映的。例如: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协助物业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五.融入了物业管理的最新研究成果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条 建立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之间的相关问题。

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由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居民(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和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专业经营单位等参加。

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是近一年来物业管理的一种新理念。二〇一一年最早起源于上海物业管理行业。

联席会议主要协调、讨论和要解决的问题是:

1.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2.业主委员会到届不按期组织换届选举、换届选举中对选举程序有争议等业主委员会换届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3.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出现的问题;

4.物业服务企业在履行退出程序以及物业服务用房、业主档案、公共设施设备资料等交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5.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突发事件;

6.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的衔接和配合。

本文转载自:新浪博客 物业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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