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阶段
第三个阶段是销售阶段。销售阶段有几个问题需要注意。第一个问题是项目的手续问题。手续问题严格讲起来不是销售阶段的事,但最容易发生在销售阶段。其实对很多客户来讲,项目手续问题对他没有特别大的关系,但是他拿着项目手续来说其他的事,这是一个要害。而发展商一旦出现项目手续问题后,说话一般会感觉底气不足。记得我当年刚从深圳总部来到北京万科公司,一到公司就接受了一场60多人的大批判。其中有一位业主大声职责我说,万科城市花园 (论坛 新闻)是一个什么东西,打一个比方,就是万科和顺义非法同居生下的一个非婚子,你们手续不全。这一句话我一直记忆深刻,没合法身份,就是违规操作。
第二个问题是销售承诺。销售承诺包括三个部分,一是有明确具体内容的广告,比如说房子多大,售价多少等。二是现场的销售宣传资料,包括楼书、沙盘,以及其他的销售资料,甚至包括消费者录下来的有关销售人员的口头承诺。三是合同中明确规定的各种承诺。承诺本身是一种销售工具,可以增强客户购房的信息,但是承诺也是一种法律,一旦做出了,就意味着把权力交给了客户,就必须实现。如果不实现,就要承担违约,甚至欺诈的责任。因此,开发商要提高意识,规范销售说辞,通过严格审批补充协议等。
第三个问题是定金返还问题。现在销售楼盘“大定”一般都签和约、交手续款,“小定”一般交一两千块钱,纯粹是意向性的,“小定”表示意向很强,要交一两千块钱,然后签合同。问题往往发生在什么地方呢?就是交了定金以后,客户不买房子怎么办?这个定金怎么办?有一些开发商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就采取了在签正式和约之前,跟客户签一个意向书,明确规定七天之内如果不来买房子,又没通知开发商不要了,就扣定金。如果通知开发商,可以归还定金。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建设部规定的销售条例非常清楚地标明,只有当双方签订了正式的购房合同以后,违约方才付必要的责任。如果是开发商签完合同以后违约,那么开发商应该双倍返还定金给客户。也就是说客户签了合同以后违约不买了,开发商才有权扣客户的定金,依据意向书扣定金,是不允许的。
第四个问题是样板间问题。现在样板间是销售道具,样板间往往通过加强灯光、大量使用静电材料,对户型扬长避短,给客户造成视觉上的错差。比如100平方米的房子跟150平方米的差不多。特别是样板间的一些功能配置一定要和将来交的毛坯房完全一致,以免错误的诱导。如果将来客户住进去以后,感觉反差很大,回过头来可能会再找开发商。对样板间也一定要比较慎重的来处理,最好不要卖,要是卖的话,要跟客户签订一个协议,告诉对方样板间的不适用之处,让他自愿选择。
第五个问题是关于补充协议。现在一般都用标准版的销售合同,但在双方谈论销售合同的时候,客户会要求加一些补充的条件,这些补充条件基本上都是涉及到配套问题,比如水、暖、电、器问题。在签补充协议的时候,一定要明白哪些能签,哪些不能签。我碰到过这种事情,房子卖出去了,客户问销售人员什么时候通天然气,销售人员也不知道,打电话问负责配套的工程师,工程师说半年以后肯定通,于是销售人员就告诉客户,客户很较真儿,说要将这一条在补充条款写清楚,晚通一天罚一百。销售人员答应了,在补充协议上写到:6月31日前通天然气,超过此日期,晚一天通气,赔一百元。那最后什么时候通的气呢?最后过了6月31日之后又过了一年多才通的气。至于为什么晚的,这里没必要来谈论。谈什么呢?谈这样的补充协议能不能签,这是不能签的。
第六个是产权证办理的问题。现在相关规定是,90天之内要办产权证申办的手续,很多开发商都容易承诺多少天办产权证,把这个当做销售的招牌。我只想说没有把握的事情绝对不能乱承诺,因为产权证的办理在很大程度上不是开发商说了算的,这涉及到政府等行政部门,如果涉及到一些手续问题,可能没想象得那么顺利。所以产权证的办理承诺要非常慎重,给自己留有足够的时间余地。不到产权证办理的时候,不要预先收客户的钱。
最后一个问题是面积差异的问题。一套房子卖的时候说是135平方米,产权证上写的却是137平方米。为什么是137呢,是测量大队实际测量的结果,图纸计算和实际测量一定会出两种不同的计算方法。国家规定面积误差3%以上,客户有权退房,如果在3%以上可以多退少补。这个问题往往比较复杂,就是没有超过3%,涉及到多退少补的时候,也是退容易补难。如果是退,开发商没道理不退,找客户补很难。所以最好的方法就是和土地局、国土局方面的测量大队,在图纸计算面积的时候,精细一些,按统一的方法和原则来测量面积。如果销售面积得到测量大队的认可,那么在实际测量当中不会差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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