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天业主在小区滑倒,物业被判赔偿7.5万余元

发布于 2019-02-24 11:1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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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付某在小区倒完垃圾绕过草坪通往小区道路时,因踩踏路面积雪摔倒受伤,经两次住院治疗仍不幸离世。为此,付某家人将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近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了这起侵权责任纠纷。

2017年2月22日,家住太原市小店区某小区的付某,在倒完垃圾绕过草坪通往小区道路时,踩踏路面积雪摔倒,随即被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左额颞顶硬膜下血肿、双额叶脑挫裂伤、颅内蛛网膜下腔出血、脑内血肿、左额颅骨骨折等,住院54天花费医疗费9.9万余元。出院记录记载,付某神志浅昏迷,继续康复锻炼治疗。

随后,付某又被送至某县医院继续治疗,诊断头部外伤,住院16天医疗费5690.22元。出院记录记载,其生命体征稳定,神志昏迷,四肢可被动活动。2017年5月14日付某去世。

付某去世后,付某的家人认为小区物业也该承担责任,便将该小区物业公司金某物业太原公司起诉至小店区法院。

小店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做好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履行公共环境卫生的管理服务等职责,其提供的扫雪照片、提醒短信记录,不足以证明尽到了完全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对付某摔倒受伤后死亡负次要责任。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雪天行走应注意路面结冰,并预见冰滑的危险性,其未尽到自身安全谨慎注意义务是受伤死亡的主要原因。

法院综合双方的过错责任,酌定被告物业公司承担10%的民事赔偿责任,付某承担90%的民事责任,遂一审判决由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6.7万余元。

案件上诉后,太原中院二审审理认为,被上诉人作为物业管理方在下雪后已经进行短信提醒、及时清理积雪等工作;上诉人由于自己疏忽,加之天气、路滑等客观原因摔倒。综合考虑,原审法院酌定被上诉人承担10%的责任并无不当。原判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适用法律存在部分不当,应予以纠正。

随后,二审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变更判决为由被上诉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上诉人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7.5万余元。

物业公司有义务为业主提供安全生活环境,对业主负有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有权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具体赔偿责任承担的数额,要综合双方过错程度加以确定。

宾馆、商场、车站等公共场所也要提供安全的公共环境,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雨天注意地板防滑,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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