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预算的调整
第三十九条预算调整应遵循“总额不变,局部调整,从严控制”的原则,维护预算的纲领性和严肃性。
第四十条正式预算一经下达后,一般不予调整。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以调整预算:
(一)宏观经济政策、法规等发生重大变化将对预算产生重大影响;
(二)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将对预算产生重大影响;
(三)突发事件的发生将对预算产生重大影响。
第四十一条预算因特殊情况需要重大调整时,应由预算管理办公司审核后报预委会审批。一般情况调整按下列程序:
(一)预算单位提出预算调整申请,负责人签字并盖章;
(二)预算管理办公室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预算管理委员会审定。
第四十二条预算确实需要调整时,每年只安排调整一次。当发生突发事件,对生产经营过程产生重大影响,必须即时调整预算项目时,可采取一项一报,随报随批制,审批程序按第四十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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