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行街物业停车场管理规定

发布于 2015-11-30 17:00:00

步行街物业停车场管理规定

(一)停车场交通车辆行驶停放管理规定。

1、遵守交通管理规定,爱护步行街的道路、公用设施、不乱停放车辆。

2、指挥停车场内车辆行驶停放服,注意前后左右车辆护全并在规定位置停放。

3、停放好车辆,注意提醒车主必须锁好车门,调好防盗系统至警备状态,车内贵重物品须随身带走。

4、机动车辆在停车场场所内禁止试车、修车、练车、停刹车。

5、不准损坏路牌和各类标识,不准损坏路面及公用设施。

6、不准在道口、车行道、消防通道上停放车辆(摩托车和自行车按规定停放在各自的停放点)。

7、除执行任务车辆(消防车、警车和救护车车辆外),其它车辆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8、停车场实行月卡、季卡、年卡和临时停放收费方式,实行月卡、季卡、年卡的车主(司机)须到各管理办理有关手续,临时停放按《监利县机动车辆保管统一收费标准》缴费,临时停放必须保证业主(住户)有足够车位前提下实行。

9、停车场必须有专人24小时值班,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岗位职责,并将管理制度收费标准悬挂于出入口的时显位置。

10、停车场内按要求设置消防栓,配备灭火器,由管理处定期检查。

11、停车场和街外环道须做好行车线、停车位(分固定和临时)、禁停、转弯、减速、消防通道等标识。

12、机动车进场时应服从管理人员指挥,遵守停车场管理规定,履行机动车进出车场有关手续,按规定交缴停车费。

13、集装箱车、拖拉机、工程车以及运载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车辆不准进入。

14、不得损坏停车场消防、通讯、电器、供水等设施。

(二)非机动车辆停放管理规定

1、摩托车、自行车由管理处免费统一管理。

2、凡需提供车位使用的摩托车、自行车的车主必须按指定位置停放整齐。

3、不准在存放处洗车和维修摩托车,保持地面清洁。

4、停放车场的摩托车必须做好防盗措施,车辆遗失时,管理处概不负责。

5、无牌无照的摩托车不予停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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