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辖区动火管理规定(五)

发布于 2015-09-17 17:00:00

物业辖区动火管理规定(五)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辖区内施工动火必须事先通知消防管理中心,在管理处办理动火作业手续。施工单位动火前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措施,管理处应派人监督且动火完毕后立即清查现场。对私自动火作业的,除责成其补办动火作业手续外,还应对其进行口头警告;造成事故的,除要求其赔偿损失外,严重的还应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在重点部位、危险地段(变压器室、配电房、汽车库、发电机房、楼层和各裙楼办公室装饰等处)动火,必须管理处主任批准,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动火必须做到"七不"、"四要"、"一清"。动火后要认真检查现场,防止留下火种而引起着火。

(一)动火前"七不":

1、防火、灭火设施不落实不动火。

2、周围的易燃杂物未清理不动火。

3、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动火。

4、凡盛装过油类等易燃的容器未刷洗干净、排除残有的油质不动火。

5、凡储存油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未经排除易燃物品的不动火。

6、在高空焊接或切割作业时,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安全防护的不动火。

7、未准备相应的灭火器材不动火。

(二)动火中"四要":

1、动火前要指定现场安全负责人。

2、现场安全负责人和动火人员必须密切注意动火情况,发现不安全苗头时,要立即停止动火。

3、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时,要及时扑救。

4、动火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三)动火后的"一清":

动火人员和现场负责人在动火后,应彻底清理现场火种,然后才能离开现场。

四、配电房及重要机房内不准堆放可燃物品,不准吸烟,消防设备旁边不准堆放任何杂物。

五、走道、楼梯口等部位必须保证畅通,疏散标志和安全指示灯要保证完好。禁止住户在走道、垃圾桶旁焚香、烧纸。

六、大厦所有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公司有关消防管理的规定。

七、严格维护消防设备,按公司规定定期进行测试检查,保证设备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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