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绝私设小金库管理规定

发布于 2008-08-13 10:30:00

杜绝私设小金库的规定

1.为加强集团内部管理,严肃各项财经法纪,加速资金流转,集团各部门一律严禁私设小金库和帐外帐。集团所属各部门应严格把住财务大关。堵住各种漏洞,严防资产流失,一旦发现有小金库,集团没收小金库的全部资产,并按违纪金额的1-2倍对部门处以罚款,并按小金库金额的10%对分公司负责人处以罚款,违纪严重的,报上级处理。

2.“小金库”范围包括下列各种应入而未入帐的收入:

(1).各项生产经营收入:包括营业收入、房屋设备、车辆、柜台等出租收入、出售残次废旧物品和边角废料收入、报废固定资产变价收入、逾期押金收入等。

(2).各项服务和劳务收入:包括加工、维修、运输和代理业务收入等。

(3).各项价外费用:包括补贴、手续费、包装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及其他形式的价外收费。

(4).各种形式的回扣和佣金、礼金。

(5).各项行政事业性收入:包括水费、电费、房租、电话、传真等收费。

(6).各项罚款及管理费等收入。

(7).其他应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帐内的各项收入。

(8).通过虚列支出,资金返还等方式将资金转到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帐外的。

0 条评论

发布
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