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收费管理制度

发布于 2008-04-19 10:30:00

业务收费管理制度

1.维修基金

1.1维修基金在物业的交付使用时按政府规定向用户收取。

1.2基金须存入指定的银行帐户之内(所得的利息成为基金的一部分),利息归用户,每季结转一次。

1.3维修基金的使用执行《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专项用于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1.4在用户委员会成立前,基金的动用须经总经理批核,最后由公司董事会审批;在用户委员会成立后,可由各小用户及业委会按《管理公约》规定审批。

2.维修基金的管理

2.1维修基金须按《管理公约》规定,用户应自接到《物业维修基金缴款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将应缴款存入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用户名下的银行帐户。

2.2维修基金金额须按政府规定收取,当维修基金发生开支,财务部向用户发出缴交基金差额,使维修基金保持原有金额水平。

2.3维修基金根据《管理公约》是不可退还的,但当有关用户转让其单元时,在无责无债及签妥承诺书的情况下,可将维修基金转移给新用户。

2.4维修基金以专门帐户储存,利息仍归该帐户,累积使用。

3.管理费用的收取

3.1除财务部外,其他员工无权取管理费。

3.2管理费于每月五日前收取。

3.3物业管理公司于每月7日向尚未缴款的租户发出第一份催款通知书,15日发出第二份催款通知书。

3.4一个月内尚未缴款的,于当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发出第三份催款通知书,以后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再发出催款通知书。

3.5两个月内尚未缴款的,依《管理公约》规定对欠交管理费的单位进行停水停电行动或提出诉讼。

4.水费、电费的收取

4.1水费、电费须按各租户每月实际用量,并根据有关供应单位的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公司财务部代为统一收取。

4.2水电周转金在用户/用户办理入伙手续时按15元/㎡收取。在有关用户拒交水费、电费达一个月后,物业管理公司财务部有权动用该笔款项抵扣有关水费、电费欠款。

4.3水、电周转金不可退还,当有关用户转让其单元时,在无责无债及签妥承诺书的情况下,可将该笔押金转移给新用户。

4.4缴付日期按供水供电部门规定。

4.5逾期未缴付的,按供水供电部门的规定执行。

5.各项收费标准的界定

5.1滞纳金

管理费及其他费用滞纳金:按《用户手册》及通告文件执行,滞纳金的计算方法如下:每月累计欠交费用额X2‰X天数。

5.2租户申请额外垃圾搬运服务或违反有关垃圾处理规定而由物业管理公司安排人员对其产生的垃圾进行清理,有关费用按实际发生额收取。

5.3装修按金及有关金额的界定,按《用户装修手册》的内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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