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行街防火管理规定

发布于 2008-04-19 16:30:00

步行街防火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步行街的消防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步行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消防工作中“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以及“防火安全,人人有责”的精神,结合我步行街开业以后消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1.本步行街的所有员工要做到三会,即会防火、会报警、会灭火。没有经过消防培训的员工由所属部门负责组织培训,经培训后方可上岗。

2.进入本步行街的客户不得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带入铺内,一旦发现全部没收,如发生事故要对一切后果负责。

3.步行街内严禁焚烧纸张、酒精等可燃物品,不准使用明火电炉,确因工作需要使用的,须报消防中心备案书面同意后,方可使用。

4.装有复印机、电传机、印刷机的部位禁止吸烟和使用明火。用酒精清洗这些机器部件时,要保持室内通风。

5.各部位不准私自增加各种电器设备和乱拉乱装电线电器。需临时用电线路须经工程部批准后方可架设,并应有专人负责,定期检查,按期拆除。

6.定期检查本辖区内的线路、电气设备,发现有松动、破损、过热、接触不良等故障应立即切断电源,及时报工程部维修。

7.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禁止用明火作业。火灾危险的场所是指:周围存放有易燃易爆物(包括固体、液体、气体)。确需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事前经上级领导审批,同时由承办单位负责人做好有关防火措施。

8.仓库内不准吸烟,库内的物品要分类储放,货物与房顶、灯之间要保持50公分以上的距离。

9.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要有专人保管,放置在专用仓库内,不得与其它物品混放在一起。

10.各部门要管好本部门辖区内的消防设施,不得擅自将消防设施、器材挪作他用或损坏。

11.设置在各个部位的灭火器,未经消防中心许可,不准随意移到别处,不得无故放气,否则要赔偿经济损失,发现空瓶后应立即向消防中心报告,以更及时补气或更新。

12.消防栓前不得堆放任何物品,不得以任何理由堵塞消防栓,安全通道,绝不允许把各安全出口门上锁,保持各安全通道畅通,否则要追究堵塞事故人员所属部门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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