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消防管理

发布于 2009-11-21 09:50:55

1、管理者所聘用保安人员,仅具有维护本物业正常公共秩序,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安全、消防事故、灾害发生之权利,而不具有刑事处罚、裁决之权利。

2、本物业采取封闭式的安全管理,凡业主、使用人的访客进入本物业,须于门卫处办理登记手续,凭出入证进入本物业。

3、本物业内任何部位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或安全事故,保安人员须对案发事故现场进行保护,寻求并配合公安机关或相关部门到场勘察、处置。

4、为保证业主、使用人的财产安全,保安人员有权对运出、移出本物业的货物、器材、物品进行登记、检查。业主、使用人须于事前到管理者的客服中心办理出门手续,未办理出门手续的一切货物、器材、物品,保安人员有权不予放行。

5、管理者将遵循“以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采取一切必要和可行措施,维护本物业消防安全。业主、使用人应遵从消防工作的一切规章制度和要求。

6、业主、使用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任何时间、私自占用、移除、损坏本物业的消防通道、设施、设备。造成消防通道、疏散口堵塞或致使消防设施、设备丢失、损坏的,管理者有权要求责任人限时清除或修复,并赔偿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在限期内责任人未进行清除,修复,管理者有权自行处置,而不须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经济责任和赔偿责任。对于行为态度恶劣的,管理者可通过必要的法律程序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7、本物业内发生火警火灾,重大刑事案件及其他重大突发事件时,管理者将采取必要措施对灾害、案件发生区域进行封闭隔离,对现场进行保护或紧急处置,由此带来的使用不便、损失,管理者并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管理者必须于处置现场或其他公共部位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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