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家中摔伤 物业公司判赔70%

发布于 2017-09-25 08:32:21

案情介绍:

尹女士60多岁,家住合肥市南湖春城小区某栋1楼。去年6月20日下午,她家厨房的地面出现大量积水,尹女士立刻进行清理。其间,尹女士突然摔倒,后被送往医院确诊为“左股骨颈骨折”,接受了手术治疗。此后,她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尹女士:

尹女士认为,她之所以在家中摔伤是因楼顶的落水管不畅通,降雨未及时从顶楼落水管道排出,顺着顶楼烟道井出口处的裂缝漫入烟道井,然后下落至她家所在的一楼,从她家厨房的抽油烟机中流出,导致屋内地面积水。因此,尹女士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她医疗费等共计3万余元。

物业公司:尹女士无法证明摔伤是因她清理地面积水所导致,而且房屋顶楼平台的使用权人是6楼的业主,烟道仅是独立于平台的一部分共用设施,烟道漏水的原因存在多种可能,不能认定因未及时修补裂缝导致烟道进水。另外,房屋已过了质保期。

法院:

一审法院组织尹女士和物业公司查看了尹女士家及顶楼平台,发现尹女士家对厨房内烟道井进行了改造,用截取部分烟道井的方式扩充了厨房面积。而顶楼落水管口处存在少量杂物,烟道井出口处存在修补的痕迹。

一审法院认为,物业公司未及时发现烟道井出风口存在裂痕及落水管导流不畅的情形,从而导致雨水灌入烟道井造成尹女士的损害,因此物业公司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烟道井、落水管道的养护应由物业公司承担,物业公司对共用部分、共用设施的养护义务与房屋质保期无关。

而尹女士家擅自改造烟道,势必影响原住宅设计功能,同时尹女士在清理地面积水时,应对自己的安全负有注意义务,因此她自身存在一定过错。一审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承担70%的责任,赔偿尹女士损失1.8万余元。双方不服一审判决均提起上诉。近日,合肥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记者张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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