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在物业公司的包裹丢失了,谁担责?

发布于 2017-03-30 21: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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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2016年国庆节,刘女士在某购物网站上抢购了一些商品。因为假期外出游玩,不能接收包裹,便让快递员把包裹放在小区物业公司门卫室里。刘女士游玩归来,到门卫室拿包裹时,发现包裹不见了。

物业公司没有包裹签收簿,快递单上无人签字,而快递员备注包裹已投放,且放在门卫室。刘女士很迷茫,不知包裹丢失该谁担责?

律师点评:本案中,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形成事实保管合同关系。

所谓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有偿或无偿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本案属于无偿保管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在默认快递员将包裹放在门卫室时,就已对其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因物业公司管理不当造成包裹损失的,物业公司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物业公司是否有重大过失,应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由物业公司自己举证其没有重大过失行为,但该举证责任的分配并不能排除业主的举证,在物业公司代为保管业主的包裹时,其没有设置相应的包裹签收簿,对其他业主领取包裹没有核验,该行为属于重大过失行为,因该重大过失行为导致包裹丢失,物业公司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另外,快递员在派送签收方面虽然存在一定欠缺,但只要快递公司有证据证明确系刘女士电话要求将包裹放在门卫室,包裹也的确放在了门卫室的,就可以对包裹丢失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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