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状告业主委员会案例

发布于 2015-03-04 08:00:00

物业公司状告业主委员会案例

委托对方收费却没有结果

武昌舒心苑业主委员会没有料到,两年前委员会炒了物业公司的“鱿鱼”两年后,被该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支付1.4万元代收款及利息。昨日,该案在武昌区法院开庭。

据武汉市中心院透露,这是武汉首例物业公司状告业主委员会案。此案原告系湖北桑木物业公司。该公司2002年进驻武昌舒心苑小区,2003年下半年被业主委员会撤换。

当年12月,公司与业主委员会对债权务进行清理,物业公司向业主委员会退还了7万余元的代收煤气费,业主委员会则接受委托代收业主欠缴的1.4万元物业费,并承诺于2004年12月20日前将此款交与物业公司。

因业主委员会未代收此款,物业公司遂将其告上法庭。昨日原、被告双方庭上交锋激烈,争议焦点之一:业主委员会是否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为业主委员会代理人称,委员会是由业主推举,为业主维权的公益性团体,既无专职人员,也无账号和经营活动,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物业公司代理人则出示了最高法院关于业主委员会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复函,并称业主委员会既可作为原告起诉,也可作为被告应诉。

另外,业主委员会代理人称,委员会只有协助收缴物业费的义务,具体收缴工作仍应由物业公司负责,“物业公司不应向委员会讨这笔账。”物业公司代理人则认为,双方签署了委托涵,就形成委托代收合同关系,业主委员会代收无果,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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