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小区业主被盗打官司,赔偿不够律师费

发布于 2012-11-13 08:30:00

都是因为你们没有及时修剪树木才给了小偷可乘之机。

这些树我们一直都是在剪的,我们这里还有记录。

这些天,家住城西名仕家园的徐女士因为家中被盗,一直在找物业公司理论此事。她觉得,都是因为物业的安保工作不到位,才导致了失窃事件的发生,而事发后物业一直不闻不问的态度也令她很失望。

事件回顾

1.一夜之间家中失窃40余万元

徐女士是杭州人,在城西开着一家玉器行。

她说: 原先我在一家省级单位工作,20多年前,和丈夫去了新疆,看到那边的玉器,我一下就喜欢上了,便开始收集各种玉器。后来我还辞去了原来的工作,做玉器生意。这些都是我的心血。

10月18日,令她崩溃的事情发生了,晚上9点20分左右,徐女士回到家,发现家门被无缘无故反锁。

我的第一反应就是家中进贼了,我赶紧找来了保安、民警,让他们帮忙。 徐女士说。

民警进门后,发现徐女士家中已有被翻动过的痕迹,不少物品都已被盗走,其中包括徐女士的众多玉器。

徐女士说,被盗的物品中包含了她花了8万元钱买来的羊脂玉佩、7万元的白玉挂件,还有价值20万的7块和田玉,除此之外,还有几台相机和手提电脑。

这里的损失至少40多万元。不过,最伤心的不是钱的问题,而是那些玉,你要知道天下的玉没有一块是一样的,没了就再找不回来了。我到现在都无法接受这样的事实。 徐女士愤怒地说道。

2.业主:安保工作不到位 应免收10年物业费

盗窃案发生后,警方认定盗窃人员是从二楼东北角爬上来,撬窗进入了室内。

怎么小偷就能随随便便地进小区,又能拿着东西大大方方地离开了小区呢?难道保安就没有一点察觉吗?失窃后,徐女士对小区的安保工作提出了质疑。

徐女士认为,整个小区有96个监控,如果安保工作做到位的话,不可能一点可疑的痕迹都发现不了。

徐女士说,根据杭州市的物业服务管理条例,小区按核定要求需配备17人的安保力量,但事实上根本没有达到。而且大多数保安年龄偏大,根本不能很好胜任小区的安保工作。另外,小区的树木没有及时修剪,墙外高大的灌木和遮挡住二楼的茂密树冠为小偷入户盗窃提供了非常好的掩护。

徐女士还告诉我们,在家里被盗之前,名仕家园业委会曾组织小区物业负责人及社区片警召开过会议。会上,社区片警陈迪警官通报了整个竞舟社区的安全情况,还对小区容易发生偷盗事件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其中小区门岗盘查力度欠缺,管理力度不够,周边绿化过高,不便于监控等原因都包括在内。这些已足够证明物业的工作是有欠缺的。

因此,徐女士对物业公司提出了补偿要求,除了安保工作要改进外,物业公司应该免去她十年的物业费用以及其他一些维修费用。

3.物业公司:已经履行了相关义务

徐女士的说法,在物业公司并没有得到认可。

物业公司的李主任说: 安保的工作我们一直在做,目前巡逻的保安有10个人,再加上车管等人员,已经达到了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所应配备的安保人数。而且每天白天保安都是按照固定的时间在巡逻,夜间更是加强了巡逻力量。对于遮挡视线的绿化植物,我们也都有定期在修剪。

李主任还拿出了一本登记记录,他说: 你看,这些都是我们的巡逻记录和外来人员登记记录,我们已经按照合同履行了自己的安保义务。

不过,李主任也坦言,目前保安人员的确难招,现在这些保安年龄偏大也的确是事实。但这一现象并不仅仅存在于名仕家园,周边的小区也是如此。

李主任认为,物业公司作为一家服务企业,既然已经履行了相关的义务,就不存在违约的情况。如果徐女士因家中被盗有赔偿要求,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让有关单位来认定物业是否存在过错。

1.

即便物业存在过错,业主胜诉了

业主从物业那里得到的补偿,也可能不够律师费

因为盗窃案的主要责任人是小偷,而非物业

物业的态度让徐女士不能接受,她表示将以物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起诉物业公司。

从杭州的一些基层法院我们了解到,这些年业主起诉物业的案件也逐渐多了起来。西湖法院的一位法官说,由于财产被盗,业主认为物业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占了其中的绝大多数。

那么,业主起诉物业后,是否能够真的得到补偿,挽回损失呢?

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的许玉灵和贝赛两位律师认为,发生盗窃案,关键要看物业是否真正履行了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已经履行了,那么在实际的案例中,法院一般都不会让物业承担责任,更多的可能是让物业在情理上做出适当的补偿,但也可能什么都没有。

贝律师说,从法律责任的角度看,发生盗窃案之后,需要负主要责任的人其实是小偷,而并非物业。即使法院最后判令物业需要承担责任,也只是承担很小的一部分,物业方面所补偿的费用可能还不够业主的律师费。而且,必须是在物业服务企业确实没有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前提下。

去年10月,浙江省高院出台过审理物业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其中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这块也有过明确规定。

《意见》中指出,物业服务企业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因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造成业主人身、财产损失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但省高院的相关法官强调,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是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提供防范性保护,是一种行为义务,而非结果义务。

也就是说,这种义务更多是一种注意、警戒、防范义务,但并不能完全保证业主财产和人身权益不受损害,只是说可以降低这种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如果物业服务企业已经履行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那么即使业主实际遭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物业也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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