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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三要素
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构成。(一)主体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法律所规定的物业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具体说就是物业管理者,物业所有者或使用者,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个人等。(二
物权法解释:共有物管理
物权法解释:第九十六条「共有物管理」第九十六条 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解释」本条是关于共有物管理的规定。多人共有
物权法解释:共有物管理费用负担
物权法解释:第九十八条「共有物管理费用负担」第九十八条 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解释」本
物权法解释:共有物处分或者重大修缮
物权法解释:第九十七条「共有物处分或者重大修缮」第九十七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
建筑区划内的场所归属
物权法解释: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场所归属」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
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权利义务
物权法解释:第七十二条「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权利义务」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
业主对专有部分行使所有权
物权法解释:第七十一条「业主对专有部分行使所有权」第七十一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解释」本
物权法解释:私有财产范围
物权法解释:第六十四条「私有财产范围」第六十四条 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解释」本条是关于私有财产范围的规定。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
物权法解释:车位、车库
物权法解释:第七十四条「车位、车库」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简称维修基金)是指按建设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的规定,新建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建立的共用部
物权法解释:保护私人合法权益
物权法解释:第六十五条「保护私人合法权益」第六十五条 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私人的继承权及其他合法权益。「解释」本条是关于保护私人合法储蓄、投资和财产
物权法解释:农民集体所有权的行使代表
物权法解释:第六十条「农民集体所有权的行使代表」第六十条 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
农民集体所有财产归属以及重大事项集体决定
物权法解释:第五十九条「农民集体所有财产归属以及重大事项集体决定」第五十九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一)土地承包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