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掉进无盖马葫芦 小区物业未尽责赔1.6万元

发布于 2017-06-28 10:1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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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李洋)市民沈先生串门时,掉进一个没有盖的马葫芦里。事后,沈先生一纸诉状将小区物业公司和开发商告上了法庭。

据沈先生介绍,2014年底一位亲友搬到平房区某小区,他与家人前往祝贺。“我快到楼下时,掉进了一个洞里。”沈先生说,他的家人见他掉进一个没盖的马葫芦后,马上将他救了出来。经医生诊断,沈先生浑身多处挫伤,左小腿腿部挫裂伤,经过10多天的治疗后康复出院。

出院后,沈先生找到物业,要求赔偿。可物业公司说,物业管理权尚未完全移交,因此这事该由开发商负责。随后,小区的开发商告诉沈先生,上下水管线已移交给物业公司,这事还得找物业公司要钱。

日前,平房区法院审理了此案。法官翻阅开发商提供的证据发现,在2013年12月9日,该小区的上下水管线及道路已经交接给物业公司。事发现场的照片显示,马葫芦周边没有警戒标志。法官讲,根据《侵权责任法》第91条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承担侵权责任。最后,平房区法院依法判决,小区物业公司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判令其10日内赔偿沈先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等1.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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