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弃防火门伤人 物业公司管理不到位被判赔12万

发布于 2016-08-17 15:12:33

广州日报讯 (记者刘艺明 通讯员禅法宣)家住禅城某小区的朱女士,走过小区大堂通道侧门时,置放于旁边墙壁的废弃防火门突然倒下将其砸伤,左下肢被鉴定为九级伤残。朱女士一纸诉状将小区物业公司及其总公司告上法庭,索赔15万余元。记者昨日从禅城法院获悉,该院审理后一审判决物业公司赔偿12万余元。法院提醒,业主若不幸遭遇伤害时,应注意保留现场照片、报警记录、住院记录等证据。

事件:

业主被小区废弃防火门砸伤

去年8月10日,家住禅城某小区的朱女士遇上了不幸的事情。当日下午4时左右,朱女士在走过小区大堂通道侧门时,一道置放于旁边墙壁的废弃防火门突然就倒了下来,将毫无防备的她压倒在地,导致其受伤入院。

经诊断,朱女士左髋部、左下肢、左大腿、唇部、右上肢、头部等部位受伤。在住院治疗27天后,她共花费6万余元用于医疗费(其中包括治疗冠心病、高血压的费用)、治疗费、陪护费、医疗器材等。另外,经过医疗鉴定,朱女士因左下肢功能部分丧失被鉴定为九级伤残。

朱女士认为,小区物业公司存在管理失职之过,导致自己受伤。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朱女士把小区物业公司及其物业总公司(下称“物业公司”)起诉至禅城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其损失共计15万余元。

对此,物业公司辩称,朱女士是否被门砸中造成损害事实存在疑点,作为经常进出房屋的成年人,理应合理估计潜在的风险,所以其应对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另外,原告所提出的赔偿费用计算是不合理的。

判决:

物业公司被判赔12万元

禅城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朱女士提供的照片、报警回执和住院记录等证据,以及朱女士的陈述,可以认定其被防火门砸伤的事实。被告仅提出质疑,却未能提供证据反驳,故其抗辩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还指出,案涉废弃防火门系小区物业公司放置并管理,事故地点系住户经常出入的通道,被告作为专业的物业管理公司,理应预计到废弃防火门靠在墙壁而没有采取任何加固措施是具有一定危险性,由于被告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致使防火门倒下砸伤原告,所以被告存在过错,且无证据证明原告有任何过错。因此,物业公司在没有证据证明其不存在过错的情形下,应对朱女士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小区物业公司系其物业公司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赔偿责任应该由物业公司承担。

据此,禅城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朱女士等共计12万余元,驳回朱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业主要保留证据

禅城法院法官指出,小区管理是对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维护、修缮和整治。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法官表示,物业管理公司管理不到位,小区“安全隐患”导致业主受伤的案件日渐增多,很多业主法律知识匮乏,法律维权意识淡薄,加上伤害事故发生突然,导致日后业主向物业管理公司索赔陷入困境。为此,法官提醒业主,若遇到类似上述的伤害时,应提供“安全隐患”导致受伤的初步证据,如现场照片、报警回执和住院记录等,以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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