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项目安全奖惩制度(暂行)

发布于 2016-01-05 12:00:00

物业项目安全奖惩制度(暂行)

为使安全管理工作能够到点到位,以确保行业安全工作目标的顺利实现,依据"责任明确,奖罚分明"的原则,特制定本制度。

一、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给予表扬或奖励。

1.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达到安全责任目标的管理处。

2.发生火情和治安事件,能够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从而避免重大事故,案件的发生,表现突出的员工、班组、部门。

3.对在灭火或抓获罪犯过程中,机智勇敢,保护业主、员工生命及公司财产安全,有突出表现的员工,班组及部门。

4.对违反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行为,敢于大胆管理和制止者。

5.对具有高度安全意识,协助公安机关、安全部门查破案件提供重要线索者。

6.对熟悉掌握消防,治安常识,在工作中积极应用并做出突出成绩者。

7.对公司举办的各类安全活动积极参加表现突出的管理处、班组、员工。

8.拾金不昧、捡拾贵重物品现金及时上交者。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或处罚。

1.凡在部门、班组内发生财产失窃及发生打架、斗殴、**滋扰等治安责任事故,除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外,视情节影响后果,追究部门负责人管理责任,给予行政处分或100-300元罚款。

2.因管理不当导致管理处发生刑事案件,视情况追究当事人责任并给予管理处负责人千元以内罚款及处分。

3.对履行安全责任制不得力,安全管理工作不当,以致发生火灾、火情者视火灾直接损失对部门负责人和当事人给予500-5000元罚款,并对部门负责人给予处分,直至由执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4.因当事人自身原因导致的交通安全,劳动安全事故,责任由当事人算自负,视情节后果属部门责任人安全教育管理不当的追究其责任,给予过失单处分。

5.履行安全防火责任制不力或对安全部门所发《隐患通知单》拒不落实或超期限未整改的部门,对部门负责人处以100-200元罚款或对部门负责人给予过失处分。

6.对违反安全消防规章制度,不听劝阻的当事人给予100-300元罚款,对部门负责人处予50-100元罚款。

7.对造成火险、失窃、交通、劳动安全等事故的、发现隐患隐瞒不报的或不积极采取措施的,给部门负责人100-300元罚款或给予过失单,同时追究当事人责任。

8.对消防保安监测、监控设备、设施、器材管理,保养不善影响使用的,视情节后果追究当事人责任,属部门负责人管理不当追究其管理责任,处予100-500元罚款或给予过失处分。

9.处分按《奖惩条例》执行为警告、过失、解除劳动合同。

10.凡因个人原因造成公司财产损失、损坏,当事人须全额赔偿,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11.造成火灾,治安事故并触犯刑律的送交公安、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上述奖励与处罚由安全部门收集、查证事实情况报公司安委会批准执行。

四、上述各项解释权属安全秩序部。

五、凡本制度未涉及到的情况以安全部门处理为准。

六、本制度为暂行制度,将根据执行情况做相应修订。

七、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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