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员十二不准行为规范

发布于 2008-04-18 16:30:00

保安员十二不准行为规范

1.0目的:为了加强队员的自身素质、增强约束力、明确行为准则。

2.0适用范围:保安员日常工作管理。

3.0主要内容:

3.1不准超越职权搜查他人住所、罚款、没收财物、扣押他人证件或财物等;

3.2不准故意刁难、辱骂、侮辱他人人格,侵犯他人人身权利;

3.3不准殴打他人,或教唆殴打他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3.4不准为违法犯罪活动通风报信,充当保护伞;

3.5不准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3.6不准私自为他人提供有偿服务或变相提供有偿服务;

3.7不准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3.8不准私藏持有和使用警械及杀伤性武器和物品;

3.9不准从事监视工人生产劳动和生活工作;

3.10不准处理民事纠纷、经济纠纷或者劳动争议;

3.11不准随意向别人索要物品和接受他人礼品;

3.12不准参与审讯违法犯罪嫌疑人,制作笔录,制作法律文书等违法活动;

3.13注:以上十二条若有违反给予辞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4.0基本要求:

4.1上岗值勤必须明确自己的行为准则。

4.2严格执行,严格约束自己,时时刻刻遵守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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