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员工作权限

发布于 2008-04-17 16:30:00

保安员工作权限

1.0目的:提高队员的工作法律意识,增强工作效率。

2.0适用范围:保安员日常工作开展。

3.0主要内容:

3.1对刑事案件等现行违法犯罪人员,有权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但无拘留、关押、审讯、没收财产及罚款的权力。

3.2对发生在小区的刑事、治安案件,有权保护现场,保护证据,维护现场秩序,以及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情况,但无现场堪查的权力。

3.3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规章制度,劝阻或制止未经许可进入小区的车辆及人员。

3.4对进出小区内的人员、车辆及其所携带、装载的物品,按照规定进行验证、检查,但无人身检查权。

3.5按照要求对小区进行安全防范检查,协助上级制定有关安全保卫的规章制度,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3.6当值过程中有违法犯罪人员不服制止,甚至行凶、报复的,可采取正当防卫,但不得涉及无辜,或不当防卫。

3.7对单位员工进行法制宣传,协助客户做好四防工作,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发现问题及时协助小区住户进行整改。

3.8对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和管制刀具的可疑人员有权进行盘查监视,并报告公安机关或保安部。

3.9对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条例”的有权制止,但无处罚、裁决的权力,无处理民事纠纷,经济纠纷、劳动争议的权利。

3.10对有违法犯罪的嫌疑人,可以监视,并向保安部报告,但无侦查、扣押、搜查的权力。

4.0基本要求:

4.1不徇私情,公平公正,坚持原则,文明执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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