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于 2014-05-08 18:25:00

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为保证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按照《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业主委员会印章有“雅居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公章;“雅居园小区业主委员会”财务章;主任私章;共计三枚。

第二条 印章使用范围仅限在法律范围内和雅居园小区物业范围内使用。

第三条 印章的使用必须得到业主委员会议半数以上通过,重大事情必须业主(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条 印章保管人执行业主委员会会议决议,拒绝盖章者,立刻终止其保管资格,并其保管的印鉴收回,指定其他委员保管,并在园区公示。对拒不交回者,业委会必须聘请律师依法追回。

第四条 印章由专人保管,保管人终止委员资格或更换保管人时,保管人要在业主委员会的监督下进行移交。

第五条 印章丢失,经声明作废后,按《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相关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

第六条 违反第三条规定,私用印章者,自然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业主委员会必须聘请律师,追究其承担直接和间接的经济责任,违反法律的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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