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罚制度

发布于 2013-01-03 20:32: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有关规定,根据大厦的实际情况,特制订如下制度:

一、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和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履行消防安全责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发生;

三、管理处始终把消防工作放在首位,为把消防工作落实到实处,责任到人、常抓不懈,特制定消防工作考评制度,每年不定期的对消防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并进行评分,内容包括:

1、各项消防制度的建立;

2、消防知识(包括对大厦消防方面熟悉程度);

3、消防报警处理程序;

4、掌握疏散、救援、警戒要领;

5、消防器材的配置及使用;

6、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及记录;

7、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的,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消防机构举报。[page]

四、违反下列条例规定之一,报上级消防机关,处以经济处罚:

1、不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的;

2、不按规定维修、保养消防设施的;

3、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和电气线路的设计、敷设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4、违反规定使用明火或者施工中不按规定落实防火措施的;

5、擅自动用消防水源的;

6、违反规定安装防盗网的;

7、不按规定设置消防设施的;

8、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

9、堵塞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通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疏散天面的;

10、挪用、埋压、封堵、圈占、拆除、停用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

11、发生火灾不及时报警、阻拦报警或者谎报火警的;

12、故意阻碍消防车、消防艇赶赴火灾现场或者不服从火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13、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擅自清理火灾现场的。

五、对消防工作有突出贡献,成绩显著的将报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本文来自物管学堂(xuetang.iwuye.com),欢迎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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