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罚制度【2】

四、违反下列条例规定之一,报上级消防机关,处以经济处罚:

1、不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的;

2、不按规定维修、保养消防设施的;

3、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和电气线路的设计、敷设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4、违反规定使用明火或者施工中不按规定落实防火措施的;

5、擅自动用消防水源的;

6、违反规定安装防盗网的;

7、不按规定设置消防设施的;

8、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

9、堵塞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通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疏散天面的;

10、挪用、埋压、封堵、圈占、拆除、停用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

11、发生火灾不及时报警、阻拦报警或者谎报火警的;

12、故意阻碍消防车、消防艇赶赴火灾现场或者不服从火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13、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擅自清理火灾现场的。

五、对消防工作有突出贡献,成绩显著的将报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本文来自物管学堂(xuetang.iwuye.com),欢迎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