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中遭贼,这个锅物业该背吗?

发布于 2020-11-01 10:53:30

案情回顾

原告张某系肥东县店埠镇某小区业主。2018年3月20日,原告回到家中,发现门锁被动过,主卧室床头柜中金手镯、黄金挂件及黄金手链被盗,共计损失价值约40300元。

原告认为物业公司疏于管理、看管,未尽到物业服务义务,导致无法为警察提供破案线索。在与物业协商未果的情况下,2020年5月,原告遂将物业公司告至肥东县人民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因家中被盗造成的财产损失40300元。

庭审经过

庭审中,原告诉称其每年都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缴纳物业费,因此,其与物业公司之间存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关系。但在家中被盗后,警察勘察现场时,由于小区没有监控设施,无法获得详尽的线索。因此,原告认为被告疏于管理、看管,未尽到物业服务义务,导致原告的安全得不到保障、案件虽立案侦查,但尚未侦破。

被告辩称,原告财产被盗,是因犯罪行为所导致,不属于物业公司承担责任的范围,物业公司只能负责小区内的共同安全秩序,不能对业主家中的财产安全负责,且原告的损失依据不足,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对物业公司的诉请。

审理结果

肥东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在该案中,物业公司为小区业主提供的是物业管理服务,承担公共秩序维护管理职责。原告张某家中被盗,是由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所致,应追究实施盗窃人的刑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与地点均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原告张某要求物业公司对此犯罪行为进行预见和制止,超出了其能够防止或制止的范围。

其次,盗窃案件发生后是否能够侦破是公安机关的职责,原告主张由于小区监控设备损坏致使被盗案件无法侦破,但财物不能追回与物业管理没有直接关联性,故原告主张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观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张云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原告未提起上诉,该案已经生效。

法官提醒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但是这种保安服务内容一般来说并不包括对住户室内财产的安全保卫工作,也并非是对小区内特定的人、财、物予以管理。业主家中被盗,直接责任人是盗窃者,物业公司只有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尽到安保义务,且其失职行为与被盗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才会按照其过错程度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对小区实施了相应的公共秩序维护安保措施,履行了相关安全保障义务,则物业公司无需承担责任。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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