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童攀爬铁门被砸伤 物管公司失责被判赔

发布于 2018-03-22 10: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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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永川法院审结一起物件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以物管公司未尽管理维护职责为由,判决物管公司赔偿被铁门砸伤的男童小张经济损失48 000余元。

2016年10月23日下午14时许,6岁的小张及同伴在永川区某小区消防通道的铁门处玩耍,重庆某某物业管理公司(简称物管公司)工作人员李某将小张及同伴劝离。此后,小张及同伴又返回并攀爬铁门玩耍,期间,因铁门与墙壁连接处锈蚀断裂导致铁门脱落而将小张砸伤,小张母亲闻讯后将其送往永川区中医院住院治疗。小张经医院诊断为右股骨中段粉碎性骨折等,住院治疗20天,出院医嘱为骨折愈合后取内固定等。

2017年7月10日,小张骨折愈合后到永川区中医院行内固定取出术。经原被告双方选定的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鉴定,小张属十级伤残,护理期为120天。经庭审核定,小张的各项经济损失为医疗费18 927.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50元,护理费12 000元,残疾赔偿金59 220元,鉴定费2100元,交通费6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共计97 297.10元。

永川法院审理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的规定,物件脱离、坠落损害责任纠纷,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小张事发前在铁门处玩耍时,物管公司的工作人员因对其进行了制止而履行了一定的管理职责,但事发时涉案铁门无人管理,且连接处有明显锈蚀痕迹,说明物管公司对该铁门的维护、管理方面存在瑕疵,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小张攀爬铁门的行为具有一定危险性,监护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但小张的监护人在其受伤时均未在现场,未尽到相应的监护责任,应对小张的受伤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永川法院判决物管公司对小张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48 648.55元。

一审宣判后,物管公司上诉,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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