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石桌断裂压伤老人脚面 物业被判赔付近十万元

发布于 2017-02-13 22:57:00

年近七旬的侯奶奶带着小外孙在小区散步时被突然断裂的石桌砸伤左脚,构成十级伤残,为此,侯奶奶以未尽管理义务为由,将小区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各类经济损失10.4万余元。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

2014年9月11日傍晚5时30分许,家住静安区某小区的侯奶奶携3周岁的外孙在小区内散步。当小外孙要求侯奶奶背他回家时,老人将外孙抱放在小区休闲广场内的石桌上,准备背小外孙回家。此时,石桌底部突然发生断裂倾倒,侯奶奶为保护外孙,自己却躲避不及,被断裂的石桌砸中了左脚。后经司法鉴定,侯奶奶左足第一趾功能障碍,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

2016年8月,侯奶奶以未尽管理义务为由,将小区物业公司告上法庭。因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请求法院判令小区物业公司予以赔偿。法庭上,小区物业公司认为其不应承担赔偿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侯奶奶将3周岁的小外孙放在小区休闲广场的石桌上,石桌底部突然断裂,已超出了侯奶奶应尽的合理谨慎义务。同时,没有证据证明侯奶奶在使用石桌过程中有不当行为,小区物业公司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未尽合理安全保障义务,应对侯奶奶所受伤害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遂法院依据侯奶奶出具的相关请求赔偿凭证,判决由该小区物业公司赔付侯奶奶医疗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及护理费等各类经济损失9.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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