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现相邻纠纷 能否拒缴物业费?

发布于 2018-05-21 08:5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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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因市区鹏欣丽都业主张先生欠缴物业费,今年7月,凤城物业公司将其告上法庭。
张先生在法庭上提出,楼上住户在其阳台安装太阳能挡板,影响自家阳台采光,物业公司没有尽到及时制止的管理义务,所以他才不缴物业费。
法院审理认为:楼上住户安装太阳能挡板影响张先生采光的行为属于侵权法律关系,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张先生可另案向侵权人主张权利。判决张先生支付所拖欠的物业费、电梯运行费、公共能耗费、违约金共计17000多元。
分 析:
类似上述相邻权纠纷引起拒缴物业费的情况屡见不鲜,有向法院反映业主将拖把挂在窗外滴水的、私自将车库改造为厨房的、一楼住户下挖加建住房的等等。对于这些违规行为,物业可以加以劝阻,要求整改,如果物业公司履行了上述职责,可以认定其提供了服务。毕竟物业公司并不是政府行政执法机关,其没有行政执法权,业主将责任推给物业公司,以此为由拒缴物业费是不能得到法院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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