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23个月的物业费该谁付

发布于 2014-11-18 10:37:01
开发商与物业服务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房屋交付使用前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由房开承担,交付使用后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买受人)承担。按规定,未经验收合格的房屋,开发商不得移交给业主,并应继续承担物业管理服务费。

如果开发商在验收前将房屋移交给业主,谁来承担物业费呢?

近日,苍南法院审结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最终法院判决,无证据证明业主实际接收未验收的物业,开发商仍需承担物业费。

23个月物业费谁来付

2008年6月12日,浙江华夏物业公司与苍南华府置业公司签订了一份关于苍南县华府新世界花园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双方约定:由华夏物业为苍南县华府新世界花园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华府置业公司、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合同约定,未能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的,应按收取物业服务费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钟某、张某购买了华府新世界花园2幢1至4层全体商业用房。

2011年1月30日,华夏物业公司开始为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

据起诉状内容,截至2012年12月30日,钟某、张某购买的华府新世界花园2幢1至4层全体商业用房拖欠23个月的物业服务费计共492325元。物业公司曾向钟某和张某发出律师函催缴,但两人至今尚未缴纳。为此物业公司将钟某、张某和华府置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他们支付物业服务费及违约金。

交付未验收合格房屋,开发商应该承担物业费

庭上,华府置业公司称,浙江华夏物业公司要求其承担物业费没有法律依据。2011年1月25日,该公司以快递邮件方式向钟某、张某发出房屋交付通知书,要求钟某、张某于2011年1月27日-1月31日办理房屋交付及相关手续,房屋实际已交付给钟某、张某,交付后物业费应由两人承担。

而业主钟某、张某未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0月26日,苍南县华府新世界花园一期工程通过竣工验收。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浙江华夏物业公司与华府置业公司经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根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物业在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买受人(业主)使用前,其物业服务费由房开承担。同时按规定,没有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不得交付使用,买受人(业主)可以拒绝收房。本案华府置业公司将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物业通知买受人即钟某、张某交房,且也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钟某、张某已于竣工验收合格前实际接收并使用该物业。故法院一审判决华府置业公司向浙江华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1年2月1日至2011年10月26日的物业服务费191500及违约金9575元,共计2010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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