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0保修和维修
10.10.1家庭装修工程的保修期按规定计算,自工程完工之日起计算。
10.10.2保修期内,施工队负责免费维修,但使用人故意造成的问题除外。
10.10.3住宅房屋本体的自用部位及设施的维修责任人为业主。
10.10.4房屋本体共(公)用部位及设施的维修责任为房屋本体内的全体业主。
10.10.5房屋毗连部位及设施的维修责任人为毗连业主。
10.10.6住宅区公用设施、设备、公共场所的维修责任人为业主委员会。
10.10.7若管理处因维修保养或其它物业管理需要,不论是否在保修期内,对业户户内公用及毗连部位设施进行巡视检查或施工时,业户应主动提供方便,移开妨碍检修的装饰物,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阻挠,具体巡视检查或施工方式由管理处提前通知。
10.11违章处罚
10.11.1凡违反上列规定与细则的行为均属于装修违章。
10.11.2若发生装修违章,施工单位为第一责任人,装修户为第二责任人,两者对装修违章负有共同责任。
10.11.3管理处有权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业主公约、装修管理规定者报给相关行政主管机关,由政府主管机关处于以下处罚:
10.11.3.1责令停工
----对装修违章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装修队在小区的装修资格,并将循法律途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10.11.3.2停水、停电
----采取停水停电的方式责令停工,赔偿(公共管理利益)经济损失。
10.11.3.3责令恢复原状
----责成限期修复、纠正。
10.11.3.4赔偿经济损失
10.11.3.5罚款
----对采取罚款方式的,违章罚款将首先从施工队交纳的装修保证金中扣缴,不足部分再从装修户主交纳的工程保证金中扣缴,如仍然不足,则由装修违章责任方一方再承担。
10.11.4装修违章行为的具体处罚标准详见国家及各地区主管部门的相应规定
10.11.5如本规定未详细列明之内容,应遵守有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来自物管学堂,欢迎您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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