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楼宇钢柱掉落 物业房企一并告

发布于 2015-06-23 16:13:00

案情:

2013年11有,许先生将自家车辆停靠在小区内。第二天早上,正当许先生准备开车上班,却发现自己的车辆已一片狼藉,一根不锈钢柱掉落在车子旁边,而自己车辆的引擎盖穿洞,前挡风玻璃也有不同程度的损坏。许先生将车辆送至4S店维修,前后花了3万余元,这一飞来横祸给许先生出行带来极大不便。许先生了解到,砸烂自己车辆的不锈钢柱正是小区房屋装饰所用。许先生向物业公司索要赔偿,但物业公司却以房屋质量问题应由于发商承担为由拒绝赔偿,许先生也不示弱,以拒缴物业费的方式提出抗议,双方就赔偿问题一直僵持不下。今年6月,许先生将小区物业公司告上法院,要求物业公司和开发商赔偿其各项损失3.5万元。 法院判决:

余兆法院审理后认为,开发商已于2009年5月将建设完毕的小区整体移交给物业公司。涉案不锈钢柱位于小区3号楼楼顶,属于建筑的公共部位,应由负责小区物业管理的物业公司承担维修责任。物业公司并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尽到了维修的管理义务,因此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官评案:

开发商与物业属两个不同主体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除非他的所有人或者产权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便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面对房产公司与物业公司的相互推诿,业主对于因坠落物导致的损失,可径直向小区的管理人,即物业公司索要赔偿。而物业公司认为建筑质量问题应当由施工单位及房地产公司承担,这与业主提出赔偿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从法律角度来讲,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是物业合同关系,开发商和业主之间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互相之间没有承担责任的依据。

关于坠落物业施工质量问题引起的问题,实质为最终责任承担主体问题,需要物业公司另行向房产公司起诉。对房屋质量归属问题,主要还是看房产公司和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比如开发公司与物业公司签订3年保修期,那么3年内物业公司可向开发公司主张房屋质量引起的赔偿,以后的房屋问题则由物业公司自行负责。

业主依法维权要有法律依据,如果在维权困境后像许先生这样选择不缴物业费的方式并不可取。物业公司提供的是有偿服务,如果业主不缴纳物业费,在法律上就会丧失对物业公司主张权利的法律基础,这对业主自身维权十分不利,最终将导致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纷争的恶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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