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水淹车库后已尽管理义务
小区所属物业公司认为,公司对水淹事故不存在过错。因为造成车库水淹事故的原因为暴雨,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属于不可抗力。
积极协助业主抢险
物业公司表示,在水淹事故发生之时尽力通知业主,事故发生后积极协助业主抢险并维修电梯等相关设备,在保障业主权益方面已经做出了努力。
设两道沙袋墙抗洪
被告物业管理人员7月28日从凌晨1时开始,多次查看雨情,并开启了邻近的3个市政排水井盖,在东门岗停车场入口设置了防洪沙袋。当天凌晨4时30分,地下停车场地漏开始返水,值班人员在停车场入口设置第二道沙袋墙。4时50分,雨量失控,冲破防洪沙袋墙,瞬间涌入地下停车场。雨水失控后物业值班人员迅速将电梯升至1层,并分别通过拨打业主电话、利用可视对讲、上楼敲门、消防广播等方式通知业主。
雇车排水抢修电梯
在水淹事故发生后,物业公司在抢险过程中雇用多台吸水车、抽水泵配合地下室原有的50台污水泵混合排水,并连夜联系电梯公司对14台水浸电梯、卷闸门进行维修,重新购置停车场匝道等。
开发商:停车场验收合格符合使用要求
地下车库开发建设单位认为,地下车库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
车库符合使用要求
小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手续齐全,地下排水设施及管网均符合设计及使用要求。地下车库也符合设计及使用要求。本案情况是属于不可抗力,公司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车损不能双重赔偿
另外,开发商提出,原告的车辆投保了车损险,正常的财产损失不具有双重赔偿的性质,原告不能重复主张赔偿。该车保单记载的车损没有免赔额,车辆损失由保险公司和指定的维修单位对车损作出评估,保险公司应支付全额赔偿,维修单位是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定损范围内进行维修。如果车主对保险公司定损的赔偿额范围有额外要求,对该额外要求部分保险公司不予理赔。车主自述保险公司认可的车损赔数额为22万余元,而超出该部分之外的均是不被保险公司认可的损失,是原告从自身角度认为应当予以更换或者做其他特殊处理发生的费用,被告认为该额外的损失不是本次事故导致的直接损失,不应再由开发商及物业承担赔偿责任。
若物业不履责车被淹得担责
律师提醒,车主停在车库内的车被水淹后,投保过的车辆,可以找保险公司进行赔偿。对于没有保险的车辆或者对于保险赔付不足的部分,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36条的规定:即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物业公司有责任对这种灾难性天气采取一定的防范与应急措施来避免业主财产损害的发生。如果物业公司在暴雨发生后,没有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则应当对业主的车损进行赔偿。
另外,某保险公司有关负责人表示,车库内车被水淹属于车损险理赔范围,但人为扩大损失不予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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