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管理规定

发布于 2011-08-18 20:41:32
1 目的
明确消防管理的内容及规定要求,确保小区消防安全。
2 范围
适用于盛世经典物业服务中心秩序维护部消防管理工作。
3 职责
3.1 秩序维护员负责消防管理的具体实施。
3.2 秩序维护班长负责消防管理的监督检查。
3.3 秩序维护部主任负责对消防管理的实际情况进行监督和抽查。
4 标准作业要求
4.1 消防工作要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服务中心应指定防火责任人和义务消防员,其职责是:
4.1.1 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上级有关消防工作指示,开展防火宣传,普及消防知识。
4.1.2 组织逐级防火责任制,落实有关防火措施。
4.1.3 经常检查防火安全工作,纠正消防违章,整改火险隐患。
4.1.4 监护动火作业。
4.1.5 管理消防器材设备,定期检查,确保各类器材和装置处于良好状态,安全防火通道(包括走廊、楼梯)要时刻保持畅通。
4.1.6 定人、定时、定措施,同时组织制订紧急状态下的疏散方案。
4.1.7 接到火灾报警后,在向消防机关准确报警的同时,迅速启用消防设施进行扑救,并协助消防部门查清火灾原因。
4.2 实行房屋防火责任制,各业主为当然防火责任人,负责做好各自所属范围的防火安全工作。(消防安全责任书另行签订)。
4.3 消防区及楼梯走道和出口,必须保持畅通无阻,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或封堵,严禁在消防通道上停放车辆及堆放家具和其他杂物。
4.4 不得损坏消防设备和器材,妥善维护楼梯、走道和出口的安全疏散指示、事故照明和通风设施。
4.5 房屋内严禁经营和贮存烟花爆竹、炸药、雷管、汽油、香蕉水等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在院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特殊情况除外,但须做好各种防护措施)
4.6 遵守安全用电管理规定,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家用电器、燃气用具,严禁超负荷使用电器,并要经常保持清洁,切勿留有油渍,切勿明火试漏。
4.7 小区范围内公共地方均不得燃烧香火纸张、织物、纤维、塑料制品、木制品及其他废弃物品,烟头及火柴余灰要随时弄熄。(特殊情况除外,但须做好各种防护措施)
4.8 发生火警,应立即告知物业服务中心或拨火警电话“119”,并关闭电器开关、燃气阀门和门窗,迅速离开住所;工作人员应迅速有序地从楼梯疏散,切勿惊慌拥挤。
4.9 根据市消防管理暂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业主500~2000元罚款,处以防火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100元~300元罚款,可报公安机关处理。
4.9.1 占用或封堵消防区、楼梯、走道或安全疏散出口的。
4.9.2 封闭或损坏消防标志,消防设备、设施的。
4.9.3 已具备使用管道燃气条件,还继续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
4.9.4 乱拉、乱接电器线路的。
4.9.5 未经许可擅自改动燃气管道的。
4.9.6 擅自挪用灭火工具、器材或消防备用水源的。
4.10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作业,并分别情况,处行为人1000元~3000元罚款,处防火责任人200元~500元罚款,可报公安机关并处行政拘留。
4.10.1 未办理消防申报审批手续即进行室内装修的。
4.10.2 不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设施及消防安全标志的。
4.10.3 室内装修所用材料不符合防火要求,不进行防火处理的。
4.10.4 未办理申报审批手续即进行动火作业的。
4.10.5 烧焊、用火、用电作业,防火安全措施不落实的。
4.11 各业主必须服从消防机关、和物业服务中心人员有关防火方面的管理,如刁难、辱骂或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妨碍消防监督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分别情况,防火责任人及直接责任人会被处以300~500元罚款,并处行政拘留,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质量要求
5.1 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
6 记录表单
6.1 《消防栓检查表》 AW-QR-AB-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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