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管理规定

发布于 2009-11-21 09:50:52

为了加强消防工作,保护公共财产和广大业主(住户)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广东省消防管理处罚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实行业主(住户)防火责任制,各业主(住户)为本单位当然防火责任人,负责做好各自所属范围的防火安全工作。(消防安全责任书另行签订)。

二、消防区及楼梯、走道、出口、卷廉门、消防前室、电梯前室、安全防火门附近及疏散通道、逃生平台等处必须保持畅通无阻,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或封堵,严禁在消防通道停放车辆及堆放货物和其他杂物。

三、住宅楼内严禁私自经营和贮存烟花爆竹、炸药、雷管、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

四、遵守安全用电管理规定,使用符合标准电器,严禁超负荷使用电器,严禁乱搭乱拉电线(详见《安全用水、用电、管道燃气管理规定》)。

五、住宅楼内公共场地不得燃烧香火、纸张、织物、纤维、塑胶制品、木制品及其他废弃物品。

六、业主(住户)进行室内装修,装修材料必须采用阻燃材料(详见《装修手册》)。

七、需要进行烧焊等动火作业的,(中国物业服务网 - Pm86.com应事先向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并做好防护措施后,在专人监护下方可作业。

八、发生火警时,应立即告知消防管理中心,并关闭电器开关、燃气阀门和门窗,切勿惊慌拥挤。

九、根据《广东省消防管理处罚规定》对于下列情况,管理处将采取批评、规劝、警告、制止等措施,情节严重的,将提请相关部门予以处理:

1.占用或封堵消防区、楼梯、走道或安全疏散出口的;

2.封闭或损坏消防标志、消防设备、设施的;

3.超负荷使用电器及乱拉、乱接电器线路的;

4.烧焊、用火、用电作业,防火安全措施不落实的;

5.不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设备、设施及消防安全标志的;

6.因拒不整改火险隐患和不安全因素,或者因整改不及时、不合格而导致火灾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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