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家中财务被盗 状告物管一审遭驳回

发布于 2014-04-24 18:31:13
业主家中财物被盗,把责任归咎于物业管理公司未尽保安责任,将其告上法庭。近日,越秀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物管公司可证明其在保安设施方面有所举措,驳回了业主杨女士的诉讼请求。

业主:近9万财物被盗物管应承担全责

去年八月,杨女士外出返回家后,发现家里被小偷撬窗入室盗窃,遂向派出所报案。杨女士经自行清点,失窃的财物包括现金、金银首饰、电子产品、名贵烟酒等,价值合计近九万元。

之后,杨女士说,自己对房屋的所有门窗都加装了防盗设施,每次外出也认真锁好所有门窗,已尽到了居家的所有安全防范工作。她表示,入住物业以来,一直自觉遵守业主公约,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但小区物管公司承诺的24小时巡查和固定岗位值班的管理制度形同虚设。杨女士认为物管公司应赔偿其全部被盗损失。

物管:已采取安保措施不应当承担责任

物管公司称物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为:一、物管公司已履行物业管理合同的义务,在合同义务范围内没过错行为;二、物业管理合同并没有约定业主的财产损失由物管公司进行赔偿,物管公司对业主的财产不具有保管的义务;三、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管公司对物业管理区内的安全防范工作起协助作用,并不是防范工作的主体,且物管公司实行了24小时巡逻、配备摄像头等行为,已尽到合同约定的义务;四、本案涉及刑事案件,但犯罪分子并没有抓获,案件没有侦破,由此杨女士主张的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审判决:证据不充分驳回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杨女士和物管公司之间成立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物管公司应履行保安职责,负责物业服务区域内的日常安全防范,负有一定的保安注意义务,并实施必要的正常防范性安全保卫活动。

本案中,物管公司的举证可初步证明其在出入人员登记、保安值岗、电子监控等小区保安措施方面有所举措,有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而杨女士提交的证据未能充分证明物管公司对其遭受的损失存有重大过错,且杨女士据以提起本次诉讼的刑事案件仍处于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杨女士所主张的损失及责任认定未经法律程序确认,故杨女士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一审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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