撇开产权人擅定停车费被判无效 物业之家 发布于2012-02-28 阅读0 评论0 喜欢0 关键字: 产权人 停车费 无效 上海华源小区2000余平方米的地下车库为华中公司所有,小区业委会与所聘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擅自对车位停车费定价,并且,物业公司在对停车费提成的同时,再向华中公司收取物业管理费。 近日,这一车库纠纷案在长宁区法院审结,涉讼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相关条款被判无效,物业公司被判返还华中公司停车费收益33万余元。 【相关推荐】 交了停车费车辆被盗 物业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西宁:小区物业停车收费业主直喊不解 泉州:没交费小车被划花物业要担责 青岛:交了停车费却没停车位 内江:小区业主临时停车被收费,物业称物价局批准 本文转自 物业之家 若有任何来源问题,请联系QQ:323201932及时更正。 喜欢 0 收藏 0 取消收藏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