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业主的权利、义务
1.业主的权利
(1)依法享有对自己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
(2)依法合理使用房屋本体公用设施(楼梯、通道、电梯、上下水管道、加压水泵、公用天线、阳台、消防设备等)、住宅区公用设施和公共场所(地)(道路、文化娱乐场所、体育设施、停车场、单车房等)的权利。
(3)有权按有关规定在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室内装修、维修和改造。
(4)有权自己或聘请他人对房屋自用部位的各种管道、电线、水箱以及其他设施进行合法维修养护。
(5)有权根据房屋的外墙面、楼梯间、通道、屋面、上下水管道、公用水箱、加压水泵、电梯、机电设备、公用天线和消防设施等房屋本体公用设施的状况,建议物业管理公司及时组织维修养护,其费用从住宅维修基金中支出。
(6)有权根据住宅区的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园林绿化地、文化娱乐体育设施、停车场、走廊、自行车房(棚)等住宅区公用设施及公共场所(地)的状况,建议物业管理公司及时进行维修养护,其费用从管理服务费中支出。
(7)有权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对住宅区内各种违章建筑、违章装修以及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予以制止、纠正。
(8)有权参加业主大会,并对住宅区的各项管理决策拥有表决权。
(9)有权对本住宅区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向管委会、物业管理公司提出质询,并在3日内得到答复。
(10)有权要求管委会和物业管理公司按照市政府规定的期限定期公布住宅区物业管理收支账目。
(11)有权对住宅区的物业管理提出建议、意见或批评,可要求管委会对物业管理公司的违反合同或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干预、处罚。
(12)有权会同其他业主就某一议题要求管委会召集业主大会。
(13)有权就本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向市住宅主管部门和区住宅管理部门投诉或提出意见和建议。
(14)有权要求毗连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养护,并按规定分摊维修费用。
2.业主的义务
(1)在使用、经营、转让其名下物业时,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在使用住宅区物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①未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和用途。
②不得对房屋内外承重墙、梁、柱、楼板、阳台、天台、屋面及通道进行违章凿、拆、搭、占。
③不得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但自用生活性燃料除外。
④不得利用房屋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
⑤不得侵害他人的正当权益。
(3)业主如需对其住宅进行装修,必须遵守《住宅装修管理规定》,并填写装修申请表,报物业管理公司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接受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和监督。
(4)房屋室内部分以及供电、供水、供气等分户表后部分(往用户方向)和表前至第一个阀门部分由用户负责维修养护。
(5)凡房屋及附属设施有影响市容或者可能危害毗连房屋安全及公共安全的,按规定应由业主单独或联合修缮的,业主应及时进行修缮。拒不进行修缮的,由管委会授权物业管理公司修缮,其费用由业主承担。
(6)业主应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
业主不得在任何公共场所违章搭建任何建筑物或堆放、悬挂、弃置物品、垃圾,不得损坏、拆除、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交通、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7)在住宅区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践踏、占用绿化地。
②占用楼梯间、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公用设施而影响其正常使用功能。
③乱抛垃圾、杂物。
④影响市容观瞻的乱搭、乱贴、乱挂等。
⑤损坏、涂画园林艺术雕塑。
⑥聚众喧闹。
⑦随意停放车辆和鸣喇叭。
⑧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⑨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⑩经营锻造、锯木、建筑油漆、危险品、殡仪业以及用住宅开舞厅、招待会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秩序的行业。
妨碍他人合法使用公用设施及公共场所(地)。
法律、法规及地方政府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8)对本住宅区物业管理公司人员在出示工作证(牌)或有关证明后,在合理时间内(上午11∶45~12∶45,下午6∶00~7∶30)进入本住宅区任何楼宇内部及其公共部位进行检查、维修、养护或检查业主公约的有关条款是否得到遵守和实施的巡视行为,业主应提供方便,不得拒绝或阻扰。
(9)按规定缴纳应支付的管理服务费和住宅维修基金等。
(10)业主应同时遵守下列城市管理法规、规定,并承诺接受管委会或物业管理公司据此而进行的管理和处罚:
①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②公共卫生管理条例。
③园林绿化管理条例。
④环境噪声管理暂行规定。
⑤房屋租赁管理条例。
⑥消防管理暂行规定。
⑦关于禁止在市区饲养家禽家畜的通告。
⑧关于禁止在市区内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⑨住宅装修管理规定。
⑩其他有关住宅区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11)业主并承诺在自己与其他非业主使用人建立合法使用、修缮、改造有关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对方遵守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和本业主公约中的有关规定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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