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住一层拒交电梯费 法院终审判需补交

发布于 2009-11-25 10:23:42
家住一层的业主古先生以自己没有使用楼内电梯为由拒交电梯费。记者昨日获悉,北京市一中院经过审理认为小区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签署的服务合同中没有约定住一楼就可以不交电梯费,终审判决古先生向物业公司全额缴纳物业费7000余元。

2009年4月,北京京汉物业公司向法院起诉称, 2003年11月《京汉旭城家园物业管理公约》获得北京市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批准,后古先生等住户在此公约上签署承诺书,同意遵守该公约的一切条款。但是后来古先生却违反约定,拒绝交纳2006年到2009年的物业费共计7000余元。物业公司在催缴无果的情况下只得向法院起诉。庭审中,古先生认为自己住在一层,没有使用过电梯,故电梯费不应交纳。

一中院审理认为,在京汉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北京京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中,未约定住一层不交纳电梯费的相关内容,现古先生持该理由拒交电梯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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