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坠物砸坏小车 开发商物业房主均需担责

发布于 2014-08-12 09:53:10
车停楼下,突然被楼上坠下的玻璃砸坏,损失数万元。芝罘区市民李某(化名)为挽回损失将房屋现居住人、开发商和物业一同告上了法庭。法院终审判决李某索偿有据,三方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高空坠物砸坏小车

2011年下半年。市民李某将自家轿车停放在市区某高层住宅楼下的停车场内。突然,该楼30层的一房屋北面窗户的玻璃突然坠落,砸在李某的轿车上。经检修,轿车的车身及漆面产生了多处损害,花费巨大。

事发后,李某找到屋主王某、小区物业协商赔偿问题,但各方均不认为自己需担责。协商无果,李某将王某、小区物业及开发商共同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赔偿车辆维修费等损失近6万元。

庭审现场互相推责

庭审过程中,屋主王某认为,自己仅仅是住户,玻璃掉落属于开发商建筑出现的问题,不应由自己担责。王某向法庭提交了证据,其中包括两张玻璃的照片,用来证明自己是合理使用了门窗,从来没有进行改造过。同时,开发商尚没有对房屋进行综合验收,也是开发商的过错。

对于王某的质疑,李某提供了当地警方出具的证明,以证实自己是在公安部门勘查现场后才驾车驶离现场。

开发商方面则表示,已将涉案的房屋出售给了王某,虽然涉案的房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该房屋已实际交由王某管理使用至事发。开发商还向法院提供了一份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以证明房屋本身不存在问题。开发商方面还认为,李某未将车辆停放至安全地带,本身也需负一定责任。李某对此存有质疑,他认为该竣工验收报告中没有包括窗户的验收,且该证据与自己所诉请事项无关。物业公司方面则没有出庭。

三方互负连带责任

李某所要求的6万元是否合理?经申请,法院委托价格评估事务所对车辆的损失情况进行了价格评估,最终确定轿车的各项损失数额为3万余元。据此,李某随后按鉴定的损失数额,将自己的诉讼请求变更为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案中,涉案房屋玻璃作为建筑物的附属设施,其坠落造成的损害赔偿应当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本案中的房产商、物业、王某三个被告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于玻璃脱落不存在过错,依法均应承担赔偿责任。当天,事发楼下便是停车场,车主李某将车辆停放在此处并不存在任何过错,并且他也无法预见损害的发生,所以开发商认为车主也未尽到谨慎保管车辆的义务、存在过错的辩解并不能成立。因物业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后,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可予缺席判决。

最终,当地法院判决房产商、物业公司和王某三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车主车辆损失共计3万余元,由三方互负连带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物业公司、房产公司均提起上诉。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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