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业主要不要全额支付物管费?近日,邗江法院对一起物业费纠纷案件作出了判决,认定业主仅应支付与物业公司服务相适应的物业管理费,成功地维护了业主权益。
业主王某家二楼楼顶天窗自2009年入住时就存在渗水现象,物业公司虽通知开发单位维修过,但一直未能根除渗漏。王某认为物业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维修义务,拒付2009至2012年10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公司对房屋建筑公用部位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承重结构部位、户外墙面、楼梯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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