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火灾消防栓没水物业部分担责30%

发布于 2013-04-19 09:51:31

居民家中起火,消防栓没水导致通道堵塞,居民干着急却无法灭火,火势随之扩大。法院判决,物业对此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

由于电褥子使用不当,夜间家中起火,住户扑救并报警。本想求助于楼道内的救火设施,但消防栓柜门内却没有任何灭火工具,好不容易找到一个消防栓,里面却没有水。消防员到达小区时,发现消防通道严重堵塞,无法进行近距离扑救,导致火势扩大。

2009年4月,事故发生之后,沈阳市和平区某小区业主吴先生和其妻子,以物业公司管理失职为由,将小区物业告上法庭,要求物业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

原告业主吴先生认为,消防栓是小区的公共设施,也是居民的安全保障,消防栓出现故障无法使用,物业公司竟然一直不查,也没采取过任何措施,导致火灾时不能进行最及时的扑救。

其次,物业公司没有管理好小区乱停车的现象,导致主要消防通道的一侧占满了私家车,消防车根本到不了救火现场,消防车只能用百米外的消防栓接水,严重影响扑救。吴先生家的装潢和家具均被烧毁,邻居家也被殃及。

物业公司辩称,火灾发生时,物业工作人员第一时间来到现场,帮助业主进行扑救并报警。至于高层住宅消防栓无法使用,则是遗留问题,应该问责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

法院:居民疏忽是主因物业管理不善是次因

法院认为,被告物业公司未按照物业服务协议保证消防栓供水,不注意清理消防通道,导致未能有效、及时地扑灭火灾,扩大了吴先生家的火灾损失,二者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法院判决物业公司需要承担责任。但是根据消防部门的现场勘验材料及火灾事故认定书,居住人疏忽大意是火灾损失发生的主要原因,物业公司管理不善为次要原因。原告损失经评估机构评估后,认定火灾财物损失的市场价值为16.56万元,法院酌定被告方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律师观点:未按合同履职物业该担责

辽宁开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汪军认为,根据消防法第28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此外,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各类消防措施完好、有效”,而事发时消防栓却没水,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造成火灾损失的主要原因是电褥子使用不当,《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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