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用房权属之争 业主委员会状告开发商

发布于 2012-05-04 11:07:29

业主付清购房款后,却得不到完备的物业用房,致使小区治安人员无房可用,无奈之下,业主委员会将开发商告上法庭。5月3日,记者在金明区法院获悉这样一个案例。

汴梁市集英街附近的一个小区是一公司开发的房地产项目,2006年已建成,在业主早已付清全部购房款的情况下,该公司却未能提供配备足够的物业用房,而位于小区西大门北侧仅有的一间物业用房也不曾交付给小区使用,致使小区治安人员没有房子使用,对小区形成了安全隐患。为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委员会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取得该物业用房的所有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遂判决该公司将物业用房交付给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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