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关于加班/补休的规定

发布于 2015-01-28 11:30:00

物业公司关于加班/补休的规定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结合本公司的实际,特对员工的加班/调休及使用作以下规定。

一、加班

1、因工作需要,公司可在工作时间以外指定员工加班,被指定的员工,除因特殊事由且经部门经理同意,不得拒绝。

2、公司提倡高效工作,在规定的合理时间内完成工作。各部门若因工作(如紧急抢修\突发事件等)需要加班时,需事前书面申请(填写加班审批申请表),经本部门负责人/小区经理签字确认后,由行政人事部核实,报物业经理/地产常务副地产常务副总经理批准后方可进行加班。

3、遇紧急加班未能提前书面申请者,由部门负责人/小区经理直接电话请示物业经理批准。加班申请表可于事发后次日补交行政人事部核实办理。

4、员工加班需要如实打卡,不打卡者行政人事部不予确认加班。

5、员工加班后,其部门负责人/小区经理需在加班申请表中对加班时间予以确认,以行政人事部核实。

6、员工应在办公时间内完成本职的当月工作,如无正当及合理理由而未完成工作的加班,不得计为加班。

7、以下几种情的加班,公司不计加班费,也不予以调休:

■公司各部门及各管理处主管级(含)以上人员

■由于本人延误,员工自行加班。

■办公时间以外参加公司有关对外公关、应酬活动或其他娱乐集体活动,培训等

8、加班人员均须按规定打卡,反之,则不计发加班费。

9、加班时间如擅离职守,除不计发加班费外,还需按《奖惩规定》有关条款予以处罚。

10、公司根据已批准的的加班申请及考勤卡上所反映的实际时间按月统计计发。

11、因工作需要,公司管理人员若发生加班,原则上采取补休,不支付加班费。

二、加班补休(调休)

1、公司可以视员工工作需要,安排员工在规定的期限内用完调休。

2、员工调休未用完者不得请事假。

3、由行政人事部开具的调休不得拆开使用(特殊情况除外)。

4、员工调休使用有效期限一般为三个月,过期作废并不予以折算成加班工资。如因工作需要,无法用完调休,需经部门负责人/小区经理申请,由行政人事部审核并适当延长有效期(有效期控制在六个月内)。

5、员工使用调休,须事前书面申请(填写休假申请表),经公司领导同意签字确认后,方可使用,未经批准视为旷工。(其中:调休1天内,须提前一天申请并经部门负责人/小区经理同意。调休3天至7天的,须提前3天申请并经行政人事部负责人审核并报物业经理同意。7天以上,须提前7天申请并经地产常务副总经理批准并办理好工作移交。

6、若遇紧急事宜,需调休而未能提前申请的,须在当日上班前本人或委托他人用电话及时通知本部门负责人/小区经理说明原因,并于上班后第一天即补办请假手,此情况只限于1天之内的调休,

若不说明原因或理由不充足的视为旷工。

三、公司聘用的员工均需按本规定执行。

四、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规定办理。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若以往规定中与本规定内容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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