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大中专毕业生见习管理办法

发布于 2008-12-05 11:30:00

为了加强对大中专毕业生的培养,尽快提高实际工作能力,根据司人发[2001]334号关于《X集团大中专毕业生见习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入公司后,实行一年的见习期,以熟悉工作流程为主要内容。

第二条 按照"学用结合"的原则,从有利于大中专毕业生的思想作风和工作能力出发,安排见习岗位,每月对见习岗位调换一次。

第三条 到各科见习的大中专毕业生,其见习岗位由科长安排,并指派思想素质好、技术水平高的管理技术人员和工人师傅传、帮、带,并签定《见习带培合同书》(附件1)。

第四条 见习生在见习岗位做到月有小结、年度总结,科组按时填报月(季)度考核表(附件2)。公司根据月度考核情况实行年度综合考核,综合考核不及格者,不能按期转正,将延长见习期。

第五条 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工资按同等岗位工资标准支付,并按规定享受安家费和单位员工同等福利待遇。

第六条 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间不得报考研究生(包括出国留学或进修),不能享受探亲待遇。

第七条 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前六个月,可随时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六个月必须按规定的程序提前30天一书面形式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但应按协议规定退还贷款安家费。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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