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劳动纪律管理工作规定

发布于 2008-12-14 11:30:00

1.0目的

为加强物业集团员工劳动纪律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2.0范围

适用于物业集团所有员工。

3.0职责

3.1 物业集团行政管理总部是人事主管部门。

3.2 各单位行政管理部是人事管理执行部门。

3.3 物业集团全面质量管理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本规定的执行情况。

4.0工作内容

4.1 考勤规定

4.1.1 员工考勤分出勤、请假、迟到、早退、旷工五种情况。

4.1.2 公司管理人员每周工作35小时,星期一至星期五每日工作7小时,上午上班时间为8:30-12:00,下午上班时间为14:00-17:30,星期六、星期日休息。其他岗位工作时间根据国家相关法规规定执行,由各所属单位根据工种及岗位特点自行拟定。

4.1.3 超过上班时间但于1小时之内到岗者为迟到,提前下班1小时之内为早退,迟到、早退超过1小时为旷工。

4.1.4 无故不上班者或未经正常程序请假或假期满未经续假而不上班者视为旷工。

4.1.5 规定::上班时间或公司组织培训及安排节假日值班无故不到岗或到岗后擅离者,视为早退或旷工。

4.1.6 公司实行指纹考勤制度。管理人员每天上班前打卡一次,其他岗位由所属单位根据工种及岗位具体情况另行规定。

4.1.7 因录不上指纹,无法指纹考勤的,改密码考勤。

4.1.8 因考勤机故障或偶尔指纹打不上卡者,于当日内到考勤员处签到,所属单位负责人签名确认。

4.1.9 员工因公外出无法打卡时,需及时填写《员工外出登记表》,交直接上级签字说明。直接上级一月签字不得超过3次,超过3次,需报分管领导签字。凡没有打卡,又无签卡的,视为缺勤。

4.1.10 严禁代(请)他人打卡、虚假签字等弄虚作假现象。

4.1.11 员工请假期间的考勤,以每月实际出勤天数扣除请假天数及法定节日天数,为请假月份的实际出勤天数。

4.1.12 考勤周期为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考勤员于每月26日10:00以前,将本月本单位考勤记录统计汇总。

4.1.12.1 物业公司(管理处)中层干部(含工程师、主管)、物业集团本部各部室主管级(含主管)以下员工的考勤记录,经本单位、本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

4.1.12.2 物业公司总助以上、物业集团本部部门助理以上人员由物业集团总经理审核签字并报财务一分部。

4.2 正常请假规定

4.2.1正常请假包括:事假、病假。

4.2.2事假:办理事假须明确提出事假理由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年累计事假超过30天者,原则上不得参与年终奖分配。

4.2.3 病假:办理病假须提供相应的医疗或住院证明材料,无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作事假,年累计病假超过30天者,原则上不得参与年终奖分配。

4.2.4员工因事请假必须履行请销假手续。员工请假审批权限为:

审核人

请假人

物业集团

总经理

物业集团

分管领导

各单位

负责人

各单位

分管领导

部门

负责人

物业集团分管领导

1

--

--

--

--

各单位负责人

3

--

--

--

--

各单位分管领导

3

2

1

--

--

部门负责人

5

4

3

1

--

部门副职、经理助理

5

4

3

1

--

部门主管及一般员工

7

6

3

1

4.2.5 员工请假应填写《请假单》,并逐级审批后,由本人将《请假单》交行政管理部核实,待工作::交待清楚后,方可离开公司。行政管理部及时登录员工请假记录。特殊情况不能提前履行手续者,须于当日按审批权限电话向上级负责人说明原因,事后48小时内补办请假手续,否则视为旷工。补办请假手续未得到批准者,按旷工论处。

4.2.6 员工请假若遇特殊情况需延续假期的,必须提前两天报相关领导审批,经批准后方可顺延,否则超假部分按旷工处理。

4.2.7 员工假期结束后首先到行政管理部销假,在年度请假卡签名确认,再到所在部门报到。

4.2.8 一次性请事假不得超过二十天。

4.2.9 事假期间按比例扣发当月工资,计算方法为:本月全勤应发工资/应出勤天数×请假天数.当月事假超过五天或累计超过七天,扣发季度奖或年终奖的当月份额。

4.2.10 请三天以内的事假,至少提前半天申请,请三天以上的事假,至少提前两天申请,按审批权限批准后方有效。

4.2.11 员工因病请假三天以上者,应出具镇级以上医院证明,并按审批权限批准后方有效。

4.2.12 员工请病假不得超过一个月,特殊情况(如重病住院)需按审批程序报集团公司总裁批。

4.2.13 遇本人重病或住院时,可先由他人代请假,事后向行政管理部门提供有效病假证明。

4.2.14 病假住院的,发放基本工资;没有住院的,按事假办理。

4.3 福利假期

4.3.1福利假期包括:法定假、工伤假、公假、婚假、产假、看护假、丧假、年休假、探亲假、路程假等。

4.3.2 法定假:共计10天,分别为元旦1天(元月1日)、“五一”劳动节3天(5月1日、2日、3日),国庆节3天(10月1日、2日、3日),春节3天(阴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公司员工在法定假期间的待遇按国家《劳动法》有关规定执行。

4.3.3 工伤假:员工发生工伤应由所在部门于事件发生两个工作日内填写《工伤报告书》交行政管理::部门,经公司确认的工伤(购买社保的员工,需交社保中心部门确认)可在规定的期限内休息,员工请工伤假必须开具镇级或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交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员工工伤假期间的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3.4 婚假:凡符合国家《婚姻法》结婚条件,已履行正式结婚登记手续者,给婚假3天,路程时间按事假处理。再婚时不得再申请婚假,员工请婚假必须将结婚证明交人事管理部门审核,婚假享受全额工资。

4.3.5 产假:女职工生育前后给产假90天,产假工资在产假后第一个月工资中一起计发,产假期间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3.6 看护假:男职工配偶生育,给看护假10天,看护假期间公司发给员工基本工资。

4.3.7 丧假:员工直系亲属(指父母、夫妻、子女)或直接抚养的旁系亲属死亡时,给丧假3天,路程假另计,丧假享受全额工资。

4.3.8 探亲假:每年春节期间享受十五天带薪假期(期间含休息日及法定假日),探亲假合并于春节假期中,不另行给假,探亲假享受全额工资。

4.3.9 路程假:外地员工在享受婚、丧、产、探亲假时,可根据路途远近,给予适当的路程假,路程假不计工资,但不纳入事假统计,员工返乡距离远近不同,路程假的给假标准不同,详见路程假标准:

a. 一类地区:路程假2天,广东、香港、澳门

b、二类地区:路程假3天,福建、湖南、广西、浙江、贵州、海南、江西

c、三类地区:路程假4天,江苏、山东、安徽、河南、北京、天津、湖北、陕西、山西、四川、重庆、云南。

d、四类地区:路程假6天,黑龙江、吉林、辽宁、新疆、甘肃、内蒙、青海、西藏、宁夏。

4.4 各类假期,公司一律不报销往返路费。

4.5 员工请假期间,遇节假日不另加假期。

4.6 福利假请假程序适用非福利假请假程序。

5.0相关文件

6.0记录表格

6.1《请假单》(QR-6.2-01-07)

6.2《员工外出登记表》(QR-6.2-01-12)

6.3《工伤报告书》(由医疗单位提供)(QR-6.2-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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