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保障制度

发布于 2008-02-24 11:30:00

工资保障制度一般包括二方面的内容:

一、最低工资的保障。

最低工资,是法律规定的,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在最低限度内应当支付的足以维持职工及其平均供养人口基本生活需要的工资,即工资的法定最低限额。一般有小时最低工资额、日最低工资额、周最低工资额和月最低工资额。《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报酬之外的收入、法定工作时间之外的劳动报酬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超正常劳动部分的劳动报酬,都不应纳入最低工资的范围。因此,国家明确规定,加班加点工资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以及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

二、工资支付规则

1、货币支付规则,即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和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2、直接支付规则,即应当将工资支付给职工本人。

3、定期支付规则,即工资必须在固定的日期支付。

4、全额支付规则,即应当将职工应得的工资全部支付。禁止非法扣除工资。即使在法定允许扣除工资的情况下,每次扣除工资额也不得超出法定限度。根据我国现行立法,用人单位可以从职工的工资中代扣的情况只限于:应由职工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应由职工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法定可以从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还规定,职工违纪违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而应予赔偿的,可以从职工本人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不得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5、优先支付规则,即企业破产或依法清算时,职工应得工资必须作为优先受偿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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