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户房屋装饰装修指引总则

发布于 2015-12-21 15:30:00

业户房屋装饰装修指引总则

一、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华南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屋村管理处(以下简称屋村管理处)申报登记。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

二、如进行室外装饰装修工程,须有完善的施工方案,并征得四邻同意,在屋村管理处申报登记后,方可进行施工。如超越本指引许可范围的,须签定四邻协议并经屋村管理处加具意见后,报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所有单位的装饰装修均以不影响园区的整体规划和美观、不影响他人为原则。装修人必须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及共用部位的使用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四、禁止改变原有用地的使用性质和改变房屋原有的建筑风貌、建筑密度、容积率、高度、层数等。

五、在花园装饰装修活动中,下列行为属于违法:

(1)擅自扩大原有用地面积的;

(2)妨碍道路交通、消防安全的;

(3)侵占公共绿化用地的;

(4)危及四邻建(构)筑物安全和正常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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